報載一名員警與其轄區智障女子上床,女子後來生子,今已3歲,日前親子鑑定結果生父卻不是警察。然而,即便如此,假如有證據證明該名警察確實與智障女子發生性行為,則該警察依個案情形有可能構成以下罪名:(順便複習一下妨害性自主罪章各罪名的審查及思維流程)
一、若該警察係違反智障女子意願而為性交,乃壓制或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及決定自由(「壓制或妨害他人知、能」)而為性交,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亦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二、若女子之智能障礙程度甚為嚴重,對性意涵之舉止並無任何概念,對於性意思形成及決定自由有障礙,故於該警察對之為性交行為時並未表示拒絕,則不會構成上述所稱之加重強制性交罪。此等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利用他人知、能之障礙」)而為性交,構成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三、若女子之精神障礙程度僅屬輕微,對於性意涵之舉止亦有所瞭解,但該警員以詐術使女子誤信為配偶聽從其為性交,此等「利用被害人意思自由間隙、鬆懈」而為性交,構成第229條第1項之詐術性交罪。
四、若女子之精神障礙程度僅屬輕微,對於性意涵之舉止亦有所瞭解,則該警員在獲得智障女子同意下與之發生性關係,固然有可能無罪,但若有利用警察職權之監督、照護關係而使女子同意為性交,則會構成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
當然,因行為人係公務員,若係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前揭罪名,則依刑法第134條本文,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因性侵害犯罪者通常具有心理疾病,故僅以刑罰並無法完全達到矯正成效。故為預防行為人未來之特殊危險性,達於刑罰之目的,法官尚得依刑法第91條之1將行為人送強制治療,且其期間係至「再犯危險性顯著降低」為止。
附帶一提,或有論者認為第225條之規定似乎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者之性自主權忽略,其實不然,理由在於,刑法第221條至第229之1條的妨害性自主自由罪章將各種情形制訂作一套具有審查層次的法律網,故為更周延地保護此等人之性自主權,才會規定若行為人所為係壓制或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及決定自由的情形,應構成法定刑較重的強制性交猥褻罪;若被害人之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即為嚴重,致無表性意思形成及決定自由遭壓制或妨害之情形,然行為人趁人之危而利用被害人此等不能或不知抗拒情事而為性交或猥褻,雖不構成強制性交罪,但就會構成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
不過,固然有相關法條得以保障弱勢者之性自主權,然而此等案例在司法時最為困難者,乃係如何證明之舉證問題。畢竟,智能障礙者通常陳述、記憶能力較一般人弱且易受有心人左右、干擾,加上較不懂得蒐集證據,往往提出告訴後,行為人僥倖躲過刑事制裁,形成犯罪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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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思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年的鐵路殺警案,地方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因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對於違法與否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引發討論,思覺失調症再度成為社會大眾關注焦點。
【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鄭姓男子2019年7月搭火車持刀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致死」一案,嘉義地方法院2020/4/30宣判,鄭嫌無罪丶應入相當處所強制就醫5年,法官認為鄭罹患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316條規定撤銷羈押,得命具保丶責付或限制住居。
嘉義地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無罪。(資料來源: 【註1】)
■ 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在電影《小丑》中,小丑犯的罪有什麼法律責任?精神障礙者犯罪時的刑責又是如何?
瓦昆菲尼克飾演的小丑,名為”亞瑟佛萊克”,是一個生活在高譚市社會底層的精障人士,平日以當小丑維生,立志當喜劇演員,但由於其精神障礙,經常受到歧視和欺侮。亞瑟的狀況原本只是無法控制的大笑,對他人是無害的,但在一次搭地鐵返家路上,受到三個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加上政府刪減預算,亞瑟無法取得精神方面的治療藥物,性格變得越來越扭曲。
■正當防衛
亞瑟在搭地鐵時受到醉漢攻擊,亞瑟為自衛開槍射殺三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亞瑟面對三人毆打而開槍射殺三人,其中被射殺的兩人由於是出於自我防衛意思,應可主張正當防衛。但另一人由於已經逃跑,亞瑟卻還繼續追殺,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殺害養父母構成何罪
亞瑟的媽媽告訴亞瑟身世之謎後,亞瑟求證發現自己是領養的,而且他媽媽患有妄想症,並在亞瑟的幼年時期,任由男友虐待亞瑟,導致亞瑟的頭部受損,造成他現在會不自覺的大笑。在知道真相後,亞瑟用枕頭將其母悶死在病床上,自此背離常人的理性。
「我國刑法第272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刑法並未限定自然血親,因此也包含收養等擬制血親,故殺害養父母,在我國構成殺害直系尊親屬罪。
■精神障礙的刑責
喜劇節目主持人莫瑞,將亞瑟在俱樂部表演時的失控影片當作笑料公開播送,並邀請亞瑟來上節目,但亞瑟看出其目的是為了取笑自己作為節目梗,於是便打扮成小丑,並以小丑的身分應約上節目。
於節目上認為殺人是一件好笑的事,認為主持人惡意消遣了自己,更在說了「在社會底層生活的人被當成垃圾之後會有什麼結果」之後,便掏槍射死主持人莫瑞,由此可知亞瑟已完全失控,之後亞瑟便被警方逮捕。
「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在節目上殺人,應構成殺人罪。
但依「我國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亞瑟因精神障礙,可能構成「阻卻罪責事由」而減免罪責。(【註2】)
■精障者應有的處遇
亞瑟被捕後,被送往精神病院治療。若在我國對於精神障礙者的處遇,原則上依《精神衛生法》處理。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業務財政不足,可依第17條向中央申請補助。
另外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或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消防機關。
病情嚴重者,可依第41條和第45條,強制有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精神障礙者住院接受醫療,以保護精障者和他人的安全。(資料來源:【註3】)
■《發展多元、整合、友善、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病人照護體系》研討會:「思覺失調症」這個名詞或許大家並不陌生!藉公共電視戲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反思近日社會事件,讓大家再度關切「精神病人照護」在社區與長照的重要性。本研討會站在關懷病友及照護者的人權和需求角度,探討由「多元」、「整合」、「友善」及「復元」觀點,提升社區精神病人照護的體系。講者分享眾多感人的照護實例,以深入淺出的科學理論及實證建言,帶領聽眾與病友視域交融,還給病友尊嚴與價值以協助對抗精神疾病,遠離與「惡」的距離,更接近「善」。線上觀看:https://bit.ly/2T4c9GC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註1】:UDN 【殺鐵路警案無罪理由曝光!嫌罹思覺失調症10年卻停藥 案發前發作】: https://bit.ly/3dIny6H
∎【註2】: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且具違法性之行為,須兼備有責性,始得課予刑罰,此即刑罰須以罪責成立為前提之「罪責原則」。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者,不予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其辨識能力或自我控制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即明揭斯旨。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19條增訂第3項「上開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依該次修正草案總說明十五,謂「行為人之主觀性格,如原與常人無殊,而因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則不問原來是否藉此精神狀態而犯罪,皆已充分顯示其反社會性格,而具有可罰性(學說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 https://bit.ly/3bvHW9M
∎【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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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關鍵評論「從《小丑》看精神障礙犯罪者的法律責任」: https://bit.ly/2y4B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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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普小教室】關於公務登載不實罪以及不純正瀆職罪加重刑度
關於大家最近熱議的斬手績效騙票案:http://bit.ly/2vVvQaJ
雖然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還沒將判決全文上網,但網路上已經出現對於刑度以及法條構成要件等法律觀念誤導的三盲重症言論:http://bit.ly/2UBJ1rU
判決還沒有上網,不過大家可以先研究一下刑法這幾條條文:
1.刑法第213條公務登載不實罪
小編覺得法律效果最嚴重的其實不是因為公務員身分而被加重的剝奪人身自由罪,而是第213條公務登載不實罪。
大家有看到圖片中小編幫大家畫☆的地方嗎?
這個條文有法定刑下限!#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意思就是說,立法者設定了法定刑下限--一年有期徒刑。法官判得再輕,#最輕也必須判一年!
為什麼刑度這麼重?因為這條罪名保護的法益是 #公文書的真實性、#公文書的信用。在社會生活中,大家能想像一旦公文書不被信任時,會有多危險嗎?
例如:拿到護照或身分證,內容是假的;拿到警察阿姨叔叔給你的通知文件,內容是假的;前科資料,內容是假的;司法文書,內容是假的;拿到建照,內容是假的;縣市政府的公文,內容都是假的???這是什麼世界啊???
那還有什麼是真的、可以信任的呢?
所以這個條文保護的不是司法的威嚴,而是大家社會生活中信任公文書的安全啊!
2.刑法第302條剝奪人身自由+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
這個條文沒有法定刑下限,法定刑上限本來是5年有期徒刑。
但是大家要注意,如果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非法剝奪人民行動自由,這時刑法第134條不純正瀆職罪會跳出來: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也就是法定刑上限會被加重到變成7年6月!法官是可以判到7年6月的喔!
什麼叫做不純正瀆職罪?
意思就是說,公務員為國家行使公權力,如果利用國家權力而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的罪名(但那些條文沒有因為公務員身分而加重),所以這個條文說,要加重!
為什麼?
公務員代表國家執行職務,卻利用國家權力來犯罪,立法者認為國家職權行使正當性的法益被破壞了,必須加重。大家認為呢?
3.競合
如果同時構成好多法條的話,刑度要怎麼處理呢?
這是刑法「競合論」的大哉問。大家等判決上網後看看法官怎麼說吧!
很多法律問題很複雜,本來就沒有標準答案。特別是量刑的問題,很困難。所以,司法決定本來就可以批評、討論。
但是,要罵司法人員前,請先讀懂法條,然後看完判決以後再來評論。
如果對法定刑有什麼不滿,請去找立法委員抗議,不要罵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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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寫在GG專案一審有罪判決之後】:http://bit.ly/39ev4nL
「『判多重』本來就不是我在乎的;我在乎的是,接下來,大家該怎麼思考這個問題?」
「我希望大家思考,我刻意在起訴書中暗藏的弦外之音:如果公務員不守法時,#這還是個法治國嗎?」
⚖️2019年9月立法院「警察績效制度公聽會」:http://bit.ly/31FcGBN
〔2018年「斬手專案」期間,新北各分局之間完全沒有什麼平行聯繫與合作,追求的也不是什麼好好地把詐騙集團組織澈底根除,反而是各分局間不斷重複移送下游車手,一個車手可以被移送十幾件。
這就算了,最誇張的是,專案四天期間,同一被告反覆被不同分局拘提到地檢署3-4次,更離譜的是,拘提地點在法警室門口,拘提到署、檢察官認無羈押原因或無羈押必要而放人,下一個分局馬上站在法警室門口再把人拘走。他的自由時間不到1秒,就是離開法警室那一瞬間,實質人身自由拘束好幾天,憲法第8條是這樣被規避的!〕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思 在 #請益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法律人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記得以前老師上課的時候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意思是「至多」二分之一,不一定要加重到二分之一,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最輕本刑是從十年加重到十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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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所講的「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至」,是指「至多」的意思,在構成累犯時,法官最高可以判到法定刑的1/2,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也就是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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