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婦原本月入合共14萬,但打算生育後老婆暫停工作照顧小朋友,失去一半收入又多咗開支應該點規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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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天就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的擬議法例及相關支援措施進行討論,政府建議修改香港家事法,引入「父母責任模式」,涉及子女重大決定要得父母雙方同意,包括醫療和升學決定。 諷刺的是,就在今天稍早的時候,灣仔區域法院便發生了一宗疑因子女探視權問題引發的傷人案,顯...
前配偶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個人出售受贈自配偶之房地,房地合一稅有規定🏠🏠
#財政部 北區 #國稅局 表示,依財政部2017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釋,個人受贈自 #配偶 之 #房地,嗣後出售時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者,得以配偶間相互贈與前,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亦即得將配偶原來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該房地之持有期間,並得按配偶原來取得該房地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取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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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配偶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前配偶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今天就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建議的擬議法例及相關支援措施進行討論,政府建議修改香港家事法,引入「父母責任模式」,涉及子女重大決定要得父母雙方同意,包括醫療和升學決定。
諷刺的是,就在今天稍早的時候,灣仔區域法院便發生了一宗疑因子女探視權問題引發的傷人案,顯示了政府未有充分考慮修改法例對於一些不咬弦的離異父母,或有家暴背景的家庭可能帶來的現實問題,修訂後的法例不但可能會被存心製造麻煩或不懷好意的父母利用,以妨礙和煩擾前配偶,更可能對子女造成困擾,影響他們的福祉。現時法院已可就個別情況發出共同管養令,與建議的「父母責任模式」背後的原則並沒有太大分別。
另外,由社署撥款資助、香港家庭福利會營辦的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只有四位社工負責有關計劃,遠遠不足以應付需求。我希望政府在考慮推行有關修訂前,先為離異家庭提供更多支援,包括增撥資源予前線社工和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會面地點。
政府官員表示,先導計劃至今已接收55宗個案,會繼續同家福會了解有關計劃的成效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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