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臺北市長柯文哲的陳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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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高雄人完美示範了自己選的垃圾,自己負責清理,還給了高雄在疫情發生的當下能有效被控管!
而如果您是一位對疫情失控、現況不滿的台北市民,您可以選擇的最好方式就是線上陳情,監察院陳情申請調查已經開放線上陳情很久囉,至於彈不彈劾就是監察院的責任了!
【被陳情機關(構)或公務員】
臺北市長柯文哲
【陳情事項曾否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
未曾向權責機關陳情反映。理由:因為陳情事項為防範COVID-19之相關情事,若向權責單位反映,必定是衛生局回覆,仍此一問題非單一局處之問題及責任。
【陳情事項之行政救濟或民事、刑事訴訟程序,是否還在進行中?目前之進度為何?】
否。原因:未曾提起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
【事實經過】
一、11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給予好心肝診所100瓶AZ疫苗,深夜民眾投訴直擊群眾於好心肝診所連夜排隊施打疫苗,事後發現好心肝診所施打之疫苗對象非1、2、3類之對象,此外,臺北市基層診所及牙醫師公會抱怨被反覆造冊3次或是在名單上,卻遲遲打不到疫苗。直至此刻,臺北市衛生局仍未給予好心肝診所為何可以一次請領上百瓶疫苗,且施打對象非1、2、3類之對象之原因。
二、110年6月12日振興醫院證實幫連戰夫婦打了AZ疫苗,然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5月28日以後非1、2、3類人員禁止施打,故連戰夫婦是以何種身分施打疫苗,直至此刻,臺北市衛生局尚未給予任何回覆。
三、110年5月21日臺北農產運銷公司已經發生群聚感染COVID-19,共有19名員工染疫,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卻未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擴大匡列對象、沒有強制快篩、沒有立即停業、沒有具體防護措施,直至今(6月21日)日已知共有45名員工染疫,造成防疫上之破口。直至此刻,臺北市衛生局仍未給予為何不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指導去施行相關因應措施之原因。
【被陳情機關(構)或公務員之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作為臺北市COVID-19之防疫單位,但臺北市市長柯文哲乃是臺北市COVID-19疫情指揮官,然就上述事件遲至今日仍未有任何積極作為,已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及違反「刑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具體訴求之請求事項】
柯文哲乃已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及違反「刑法」第131條規定、「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嚴重傷害全國防制COVID-19之相關作為,背棄臺北市民眾對於首長行政權之期待,並且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失事證明確,因此依法彈劾。
#線上就可以陳情
#人多力量就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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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政維提供範本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zeuschimera/posts/10223493215670124
※監察院陳情連結~ https://www.cy.gov.tw/iFrame.aspx?n=521&fbclid=IwAR2BkhnUn46UZLSHyCRMngFNYNvHlCY6KrijPUzGd4hh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曾多次提醒司法院,政策推動必須開大門走大路、別搞黑箱操作。2011年馬政府執意推動「觀審制」,當時的司法院組成委員會時,對外昭告「沒有既定立場」。然而,委員會都還未作成結論,媒體已大篇幅報導「觀審制」的具體內容,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離譜的是,2017年司法院推動「參審制」,再度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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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原因:未曾提起行政救濟或司法訴訟
【事實經過】
一、110年6月8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給予好心肝診所100瓶AZ疫苗,深夜民眾投訴直擊群眾於好心肝診所連夜排隊施打疫苗,事後發現好心肝診所施打之疫苗對象非1、2、3類之對象,此外,臺北市基層診所及牙醫師公會抱怨被反覆造冊3次或是在名單上,卻遲遲打不到疫苗。直至此刻,臺北市衛生局仍未給予好心肝診所為何可以一次請領上百瓶疫苗,且施打對象非1、2、3類之對象之原因。
二、110年6月12日振興醫院證實幫連戰夫婦打了AZ疫苗,然而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5月28日以後非1、2、3類人員禁止施打,故連戰夫婦是以何種身分施打疫苗,直至此刻,臺北市衛生局尚未給予任何回覆。
三、110年5月21日臺北農產運銷公司已經發生群聚感染COVID-19,共有19名員工染疫,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卻未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擴大匡列對象、沒有強制快篩、沒有立即停業、沒有具體防護措施,直至今(6月21日)日已知共有45名員工染疫,造成防疫上之破口。直至此刻,臺北市衛生局仍未給予為何不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之指導去施行相關因應措施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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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作為臺北市COVID-19之防疫單位,但臺北市市長柯文哲乃是臺北市COVID-19疫情指揮官,然就上述事件遲至今日仍未有任何積極作為,已符合「地方制度法」規定及違反「刑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具體訴求之請求事項】
柯文哲乃已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及違反「刑法」第131條規定、「地方制度法」第76條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嚴重傷害全國防制COVID-19之相關作為,背棄臺北市民眾對於首長行政權之期待,並且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違失事證明確,因此依法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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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官股公司民營化涉弊 難依法嚴懲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新北市)
唐榮公司總經理張仲傑案,經濟部調查後,以其既未謹守利益迴避原則,於決策過程亦未遵守內部審核機制等,致認為有重大疏失,僅要求唐榮檢討改進。雖張仲傑請辭,卻凸顯民營化的官股公司,即便涉弊,卻難以法律究責。
公營事業對外採購,也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必須遵守公開、公正、透明與平等原則;又依該法,遇有親屬或共同生活利益者參與投標,承辦採購事務者也須為利益迴避。凡此規範,既在避免浪費公帑,更在防止採購的黑箱化。
目前對公營事業的界定,乃以國家持股過半數為基準。唐榮公司於二○○六年民營化,經濟部雖是最大股東,所持股份因未過半,致非屬公營事業,就無法強制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這也代表,唐榮公司任何的對外採購,就得回到公司治理與私法自治的領域,既可準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也可由公司內部規範為處理。
影響所及,還不僅如此。公營事業對外採購的場合,若承辦此等業務者收受廠商回扣,因其屬於刑法,得依貪汙治罪條例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刑罰實屬相當嚴重。
惟要成立貪汙罪的前提,須具有刑法公務員的身分,如唐榮這類所謂官股公司,既非屬公營事業,在無適用政府採購法下,也不會是刑法的公務員;故即便有承辦者收受廠商回扣,也不可能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重罪,只會落入刑法第背信罪的處罰範疇,而背信罪法定刑僅為五年以下。又此條文的違背信任委託之職務、損害利益等,皆屬極不明確的法律概念,尤其若公司內部規範極為寬鬆,甚至付之闕如,要說違背職務而損害公司利益,基於罪疑惟輕、罪刑法定,實也有其困難。
故對現行官股企業,完全委由公司治理的自律原則,不僅加劇酬庸的弊病,更易成為貪腐的溫床,得盡速改革。
刑法公務員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1. 我曾多次提醒司法院,政策推動必須開大門走大路、別搞黑箱操作。2011年馬政府執意推動「觀審制」,當時的司法院組成委員會時,對外昭告「沒有既定立場」。然而,委員會都還未作成結論,媒體已大篇幅報導「觀審制」的具體內容,根本是「先射箭、再畫靶」。
離譜的是,2017年司法院推動「參審制」,再度進行這種「先射箭、再畫靶」、「放消息、帶風向」的惡劣操作。
2. 關於「人民參與審判」的形式,日前有媒體報導司法院政策大轉彎,轉向陪審制。司法院馬上發聲明嚴詞否認。
我進一步詢問司法院: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司法院葉麗霞副秘書長表示從未參與會議,無法回答。
3.我已多次質疑: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到底是誰在縱放貪污犯?
➡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拖過十年追訴期間,法院給予「免訴」判決。請問法務部,當初是誰決定不上訴的?
➡中央廣播電台是政府出資、依法設立之公法上財團法人。請問法務部: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是否「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為何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
今日已是第三度詢問法務部,沒想到法務部蔡清祥部長還是無法回答。我進一步要求部長承諾:法務部如果認為法規解釋上存有模糊空間,應立即推動修法,不能讓國家刑罰權開一個大漏洞,縱放貪污罪犯。
附註:
2019-3-18 這是假新聞、還是司法院說謊?
https://reurl.cc/Rq3Xe
2019-3-15 蘇貞昌內閣總質詢:司法改革的成效 蘇院長滿意嗎?
https://reurl.cc/4rVp3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7-8-14 推動司改,可以不要和馬政府一樣墮落嗎?
https://reurl.cc/Vzb1Z
刑法公務員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2016年5月蔡政府宣示推動司法改革的成效如何?根據2019年中正大學最新公布的調查:「高達80.9%民眾不滿意司法改革成效」。今日蘇貞昌院長也坦承對於成效不滿意。
2.蔡政府列為推動司改最重要的人民參與審判,目前政府力推「參審制」。然而,2011年時任民進黨主席蘇貞昌與民進黨黨團推動的則是「陪審制」。我進一步詢問:執政黨是否已改變立場?蘇院長並未正面回覆。
3.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引進「人民檢察審查會」,讓社會大眾有權監督檢察官的權力行使。
從2017年初,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及現任部長蔡清祥,就不斷透過媒體宣示要推動。然而,到今日,不僅不見蹤影,法務部長蔡清祥連「草案能否在本會期送進立法院」都無法確定。
4.一個連續貪污詐財6年、貪污次數78次的議員,法院卻大幅減刑、還給予緩刑的恩典,根本不必坐牢。當時判決出爐,我馬上呼籲檢察官依法提起上訴。結果,不僅檢察署不理會,法務部還說「與法務部反貪污政策無違背」。蘇院長能接受嗎?政府不斷宣示反貪腐決心是在打假球嗎?
5.前中央廣播電台董事長朱婉清侵占公款最後卻沒事。當初朱婉清被起訴後棄保潛逃美國,十年追訴權過去,法院給予「免訴」判決。我發函質疑本案疑點,法務部卻完全不針對問題回答。
→檢察官為何以「業務侵占」輕罪起訴、適用較短追訴時效?
中央廣播電台由政府依法設立、經費來自政府。朱婉清身為中央廣播電台的董事長,侵佔公款,無論依刑法2005年修正前或修正後對「公務員」之定義,均該當「刑法上的公務員」,當初檢察官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訴追,是在刻意縱放嗎?法院為免訴判決後,誰決定不上訴?這個責任可以不追究嗎?面對如此離譜的狀況,可以不積極採取改正作為嗎?
6.此外,許多人民關心重要司法改革法案,行政院一拖再拖,遲遲未送立法院審議。三年過去了,還有多少時間?可以讓人民看到具體作為嗎?
附註:
2019-3-7 請問法務部:誰放了朱婉清?
https://reurl.cc/80mzj
2018-12-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務部喊改革 已經淪為放羊的小孩!
https://reurl.cc/97jqd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reurl.cc/97j9d
刑法公務員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複習#刑法第31條身分犯的犯罪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複習#刑法第31條身分犯的犯罪參與Part2 順便複習#背信罪#損害債權罪的構成要件#公務員的判斷#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主體係純正身分犯⭕️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778號 ... ... <看更多>
刑法公務員 在 Re: [問題] 刑法公務員之定義-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一、刑法公務員概念以行政法(公務員法)的人事職位為定義,是否妥當,可參考
黃榮堅老師對於新修法之評論(基礎刑法學二版)。
舊法大抵類似採舊主體說概念,新法略有修正,但不脫行政人事的範疇,
黃老師有不同的見解(類似新主體說,但不全然,請自行參閱)
二、新法修正公務員,依甘老師的說法分成
1.身分公務員:必須是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內的行使公權力代表
2.授權公務員
3.委託公務員(行政委託)
行政委託定義: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詳言之:
a.需有法規依據
b.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與此相對的乃業務委託(不涉及公權力行使)
另外如法律自始委託(畫分)私人行使公權力(如船員法賦予船長必要處置權及
緊急處分權)的,學說上有稱為法律委託,但非行政委託之概念。
c.行政委託須具備獨立性:完全的獨立性包含
獨立以自己的名義做成處分或決定的「名義上」獨立
獨立執行委託業務的「執行上」獨立
惟不以兩者兼具為必要,必要者乃後者。
因此,獨立行使公權力的事實行為,仍可定義為行政委託,如行政檢查。
與此相對的乃是行政助手的概念,亦即雖私人行使行政任務,但受行政機關
的指揮監督,是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如義交指揮交通需接受警察人員的指導,
或者拖吊業者執行拖吊業務時須受警方監督。
(可參考 蔡茂寅,行政委託相關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
好了,問題在於這是行政法效果歸屬上的問題,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在刑法公務員概念?
刑法公務員概念是用來處理公務員犯罪的類型,難道拖吊業者就不可能(公務員)詐取財物
?不可能圖利而侵犯國家法益?
三、公立大學老師的例子
1.公立大學老師非身分公務員
因公立大學老師"教授學業"、"考核成績"亦非屬公權力行為
(私立大學老師也同樣做這些事情,可見應非公權力行為,參照修法理由)
所以即便是身分公務員,應該也要限於"從事公共事務"。
2.公立大學教職員如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則該法規定政府採購的前階段(招標、
審標、決標)等乃屬公法行為,因此屬於執行公權力行為(從事公共事務),符
合新法授權公務員之概念。
※ 引述《zanefung (zane)》之銘言:
: 最近要期中考
: 而這次重點會考公務員(老師是甘添貴,新刑法的公務員是他修的)
: 看他自豪的樣子 八成會考
: 但其中有些地方我弄不懂
: 1就是 刑法第十條第2項第1款後段為
: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甘老說這是授權公務員
: 然後刑法第十條第2項第2款為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是委託公務員
: 請問他們差在哪? 不都是由國家給予權限嗎 ?
: 2甘老的書上寫 授權公務員行使私經濟行為則不是公務員
: 但上課時他有提到像公立大學老師依採購法採買文具等時
: 則其身分為授權公務員(這是我的筆記)
: 可他另外給的講義上這是屬於私經濟行為阿 為什麼算公務員?
: 3他給的講義提到行政委託跟行政助手(就是類似拖吊等工人)皆不屬於公務員
: 可他們和委託公務員有差嘛? 都是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派任務阿
: 以上是我搞不清楚的三點
: 拜託各位能否幫我解答一下
: 因為問別人的回答都有些模稜兩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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