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篩急先鋒】
時間:2021/5/23(日)
貼文:NO 1251篇
大家早,我是 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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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正回歸
5/22 指揮中心發佈一則訊息,全台灣都炸鍋了,校正回歸本土案例 400例,新增本土 321例,原因是PCR核酸檢測速度慢被遞延了,所以累積到5/22一次公佈,問題是之前每天檢測速度慢,所以新增確診數字都穩定在200-300人/日,怎麼會周五到周六這一天突然加快,之前遞延的全部都一次出現了!實在讓人匪夷所思,接下來每天的數字大概也只是參考參考,反正都是公佈前兩天、三天前的結果,民眾自身做好防疫措施,好好保護自己與身邊的人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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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抗原快篩vsPCR核酸檢測
【抗原快篩】是檢測病毒的蛋白質,不需要特殊儀器設備,肉眼直接看就可以判定,最快10~15分鐘就能出爐。但篩檢結果僅能看出陰性或陽性,無法量化數值高低,也無法加強放大病毒RNA的濃度訊號,準確度、靈敏度、和特異性上都遜於PCR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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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R核酸檢測】是透過多次複製特定的基因,再進行放大觀測,面對微小的新冠病毒,透過PCR檢測才能其RNA的濃度。所以PCR檢驗陽性,那就是確診不會有所謂的失誤。但是PCR核酸檢測,要有實驗室和相關的設備儀器,檢測報告至少要耗時90分鐘才能出爐。由於檢驗量能不足,檢測量很大時,PCR檢測結果到出報告的時間會被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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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病毒量不足,接受【抗原快篩】結果可能出現「偽陰性」,也就是雖然測得陰性,但人卻可能帶有病毒,也許是發病的前期或是後期。如果只做抗原快篩,可能會有漏網之魚。現行比較保險採檢的作法,就是替民眾進行2次鼻咽採檢,一次用於抗原快篩,一次用於PCR核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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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篩vs廣篩
現在許多縣市政府積極想要做快篩,其實指的是大規模的【抗原快篩】,10~15分鐘就知道結果,把病毒量較高的,風險較大的確診者先抓出來,快速的遏止疫情擴散,許多醫療機構與縣市政府紛紛大量採購抗原快篩,甚至一般企業也有這樣的需求,但是快篩試劑屬於醫療器材屬第三級醫材,不能賣給一般消費者或是企業,操作快篩也限醫療專業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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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根據團隊情報,最近有許多國際大廠紛紛打電話給台灣的各大電子公司,因為陸續有電子廠員工傳出確診案例,客戶端擔心萬一造成停工,電子產品晶片等如果出不了貨,或是出貨遞延的情況,將會衝擊到歐美市場,例如之前汽車晶片缺貨,就驚動世界各國領袖致電台灣經濟部協調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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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客戶端開始要求台灣工廠必須要幫員工做快篩,並且交出檢驗報告,這樣才能讓客戶放心把單子留在台灣,這個重擔就要落在廠醫團隊的身上,試想,科學園區有多少廠商,多少員工,快篩不是只做一次,隔幾天要繼續篩檢,數萬名員工進進出出,縱使有分流還是無法避免在工廠以外的環境可能被感染,這個快篩的需求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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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開放
韓國開發了兩種採檢的途徑,開車族專用的「得來速」檢測,10分鐘就能讓民眾在車裡完成採樣,另外,「安全檢測亭」 除了裝設負壓設備,還有紫外線消毒燈。門板還挖空兩個洞、設置醫療用長手套,方便醫護人員將手伸進去做採檢,一座亭每天可檢測多達70人,比得來速的檢測效率更高。台灣目前使用的方式也類似這種模式,只是檢驗的人數還不夠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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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指揮中心記者會阿中部長的講法,針對疫情擴散的程度,原本限定醫療院所使用的快篩,可能會開放快篩給一般的基層醫師,甚至企業需求的快篩也會開放,只是時間與管理辦法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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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韓國的經驗疫情期間使用的檢驗試劑數量驚人,大約是人口總數的四倍,當然這跟當地確診人數與疫情發展也有關係,台灣自費採檢約5000-7000元,寶齡富錦( 1760 )、泰博、安特羅、亞諾法、長興材料、普生、博錸等,都是主要受惠者,此外全球的快篩檢驗商機需求還是很大,假使新冠肺炎流感化-快篩試劑也將成為抗疫的標準配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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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天佑台灣,疫情早日結束❤️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出貨 管理辦法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廠,政府還在消極應對?
據近日媒體報導📰,中共持續利用 #軍民兩用融合發展 方式,透過民間廠商引進美國軟體設計、台灣生產製造(台積電、世芯)的先進晶片與儀器 #轉為軍事用途,反使用這些晶片技術和算力在超高音速武器取得優勢!
中美科技戰火🔥延燒台灣經濟產業命脈與國家安全,政府做了什麼應對與部署?
經濟部王美花部長對此回應卻僅表示:「台灣設有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只要符合產品類別的廠商,出口前都要向貿易局遞出申請,台積電、世芯都有按照規定申請出口許可,符合管制規定」以及「高科技貨品在今年出口量大增,會再請貿易局多安排教育訓練」。
這樣的消極回應,實在讓虹安有些失望與憂慮😔
如果符合我國管制規定卻還是發生這樣的憾事,不就代表目前台灣對於相關科技產品出口防範漏洞甚多、需要改進?難道沒看到美國商務部第一時間就以從事活動有悖於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為由,將飛騰等7家中國企業與機構列入出口管制的 #實體清單(黑名單)?(https://bit.ly/3wGqpYe)
❓ #台灣的管制清單與方法夠用嗎?
台灣必須思考,我們的出口管制清單,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是否應該做滾動式調整、新增關鍵實體清單,以及會否影響到我國對外經貿發展,在在都已經成為 #國安層面 的議題。
早在去年12月11日院會總質詢、今年3月11日教文委員會質詢科技部以及3月17日經濟委員會質詢經濟部中,虹安都已經多次提醒,面臨中美科技戰方興未艾, #台灣產業與台商夾在中間風險遽增,經濟部與科技部是否要跟進以實體清單制定「#基礎科技關鍵設備清單」,以保護我國科技產業經濟命脈與國家安全?
以美國的《#出口審查禁令》(EAR)為例,當中對於出口管制對象和物品,包含產品製造的中途都會列管,如果該產品來自美國原產產品或技術成分或美元價值達10%或25%,就分別對應不同的條文並需要申請許可證。
然而,我國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HTC)輸出入管理辦法」及相關管制規範,過於跟從國際上的相關協議及原則,如「瓦聖那協議」、「飛彈技術管制協議」、「核子供應國集團及澳洲集團四大國際出口管制組織」等, #缺乏從台灣本位出發的科技管制與防範思考。
💡 #台灣積極因應中美科技戰的思考
台灣是海島國家,#高度依賴國際貿易 維⽣,在全球貿易競爭下,出⼝管制的議題無法避免。⽬前世界各國各⾃建立了出⼝管制規範,如美國早就積極建立了新興科技的管制清單🔒,並依此建立的出口的管制規範;
而面臨美國的技術圍堵,中國除了列出自身受限的35項科技技術「#卡脖子清單」🔏、思考尋求突破並追求技術自主以外,同樣也制定了與美國規則平⾏的出⼝管制規則,幾乎就是為了反制美國(類似於若因美國出⼝管制規範⽽不出貨給中國企業,會成為中國管制清單上的被制裁企業),⽽其他各國除了立⾜於⾃⾝的出⼝貿易進⾏規範外,也會參考美國或中國的管制規範,進⾏⼀定程度的選邊站。
台灣多數產業在全球產業鏈🗺中佔有要⾓,但也同時處於產業鏈中段,在中美出口制裁的夾擊下,恐將⾯臨上下游進出⼝不同的需求壓⼒,為確保台灣產業繼續提升與保有全球競爭⼒,在這個議題上政府最基本可以做的事,是 #如何幫助企業 去了解美國的EAR及中國的相應出⼝管制政策(特別是美國),以及建立⼀套可以簡易查詢的標準或窗⼝,讓業者可以很容易地去了解出⼝的貨品是否會違反貿易管制。
例如:由相關進出⼝貿易權責單位協助建立對於ECCN碼的判讀機制(從出⼝的項⽬類型做基本的判讀),⼜如建立專業窗⼝,進⾏EAR規範的解讀(因EAR規範非常複雜,就像⼀本大辭典,業者出⼝的貨物的規格是否屬於管制商品,就必須個案查詢)。
💼 #產業界的反應
⽽⽬前國內相關的機關均沒有設立類似的單位或⼩組,而是將這些責任交由企業或業者⾃⾏負責。然⽽,企業有⼤有⼩,⼤型企業或許具有⾜夠的成本或資源可以在內部建立合規機制,但大多中⼩型的企業因為⼈⼒及物⼒的資源限制,恐難以自行建立相關機制,因此往往無所適從😣,或只能抱持僥倖⼼態🙃
若從維護台灣國家安全及經濟命脈的角度,#建立出口貿易的判讀機制 以及 #建立我國的出口貿易管制清單,將有助於瞭解我國關鍵技術流出的品項及對象,協助企業避免制裁,並對我國對向外流出的關鍵技術進行更嚴格的把關。此將有助於台灣對營業秘密,核心技術,軍事安全等重要經濟及國安問題的維護。
要點滿台灣價值、保護台灣永續安全發展,政府應更積極拿出實際作為,維護台灣的國家及商業利益,而不是只用一句「廠商會符合新規定」就可以解決的!
📒延伸閱讀:
1⃣️【虹安問政】📺挖角人才、竊取技術,營業秘密法速修法!
2021/3/17經濟委員會質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Q-9BFr5EzY
2⃣️ 行政院總質詢:「美中經貿對抗,台灣產業優勢何在?」
https://www.facebook.com/DrAnnKao/posts/481093109955755
3⃣️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
http://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ear
4⃣️實例解析「美國出口管制法」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002&pid=67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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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出口限制及標示
作者:賴立人律師
貿易法第11條規定貨品應准許自由輸出入,但因國際條約、貿易協定或基於國防、治安、文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得予限制。限制輸出入之貨品名稱及輸出入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就此制定「限制輸出貨品表」辦理之,輸出該表所列貨品,應依表列輸出規定申請辦理簽證。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則有彙編「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輸出該表所列貨品,於報關時應依表列輸出規定辦理。
出口貨物之產地標示則應根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辦理。原則上,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固性。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此外輸出貨品,除原標示於原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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