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聽會_公證法
對於公證法修正,我的幾點意見如下:
1. #應該逐步邁向民間公證人_單軌制:
法院公證人轉型為民間公證人的監督者,只有在沒有民間公證人的地區,由法院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
2. #專門職業人員的懲戒程序不宜異同:
對於公證人的懲戒,應該參考律師,相關委員會的委員中,法官及公證人均不宜過半,而應有兩席保留給學者、專家或社會公證人士。
3. #公證人費用應調整:
公證費用數十年沒調整,應建構隨國民所得調整的機制。此外,公證人收取的公證費用,是公證專業服務的對價,至於文件保存工作,則是額外支出的費用,不應混為一談。
4. #公證文件保存:
目前「卷隨人走」的概念應予調整,而應該是以服務地點為準,或許可以讓公證人保留電子檔,原本則存放於法院,以利保存,及民眾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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