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意日期:係1983年文章,只係寫去報紙的讀者來信,時編輯應係林行止本人,當年的民主派一如2014年,切割低調不理,營劉會只係他朋友,甘浩望神父同托派,我並不是,睇唔過眼寫文撐,當時係房署主任公務員,公然寫政治文章係我先敢。文章剪報我已遣失,再讀況如隔世。
簽署協議後,請釋放劉山青
黄覺岸 信報 1983年12月23日
近日番閱一些舊書籍雜誌及剪報,無意間重温了劉山青事件,事件已經過去兩年,似乎港人已經將這件事淡忘,無人願意提起。可憐的劉山青, 尚有八年靜默的時間等待着他,他有口難言,人生最光輝的青年時間,就此虛渡,雖與他素昧平,亦難免為他難過,更對中國新近建立起來的法治,感到失望。在這香港面臨大變動的時刻,不少年青才俊正積極準備投身在香港這一塊可能是中國的民主綠洲的地方,作出貢獻,一方面固然佩服,另一方面亦難免為他們担心。
最害怕的是反革命罪
於中國刑法,筆者最不明白,最害怕,亦是最不滿意的,就是七九年通過的刑法第九十條到一百零四條的反革命罪,所謂反革命的行為,包括有策動叛亂、叛變,聚聚劫獄、越獄、間諜活動、組織或領導反革命集團等等。這些行為當然都是嚴重的,但這些行為都應有一個目的,就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劉山青所犯的,相信是第一百零二條,就是「煽動羣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法令的實施」。這一條最高的刑期只是五年,但劉山青是被判十年,那是被當作首要分子或者罪惡重大來處理了。
從法理的角度來說,劉案有兩點是特別令人失望的。第一是劉山青的行為是否真正符合所觸犯的法例,這一點我們亦定明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不應用西方的司法標準去衡量中國的所謂反革命罪是不合理。但是單就刑法的字面定義上看,筆者實無法相信一個普通的香港人,有胆量及能力去推翻中國政府。或許劉君的某些行為,可以解釋為煽動眾抗拒,破壞國家法律,但由於本案的審訊沒有公開,筆者不應作沒有根據的猜度。不過,假如事實正是如大多數人所講的一樣,劉君的行為只是探望和同情一些爭取自由民主的人士,而其行為却可以作為上述刑事條例的司法解釋的話,這將是非常令人失望的一件案例。
其次是刑事程序的問題。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十條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法庭的審訊應該公開,以讓人民可以直接監察司法公正性,已經是世界公認的司法標準。中國在八二年通過的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亦定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所謂法律規定不公開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即指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劉案為何不公開,難道這案是涉及國家機密?筆者覺得這是很難令人信服的,畢竟八年後劉君獲釋之時,我們就知道真相。
還有就是劉君是否得到足夠的法律辯護?他的家人在他被捕後三個月,還未獲通知他被捕,違反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單是這一點,就足以令中國領導人的法治諾言,變成神話。
話又說回來,如果我們認為劉君的被捕及判刑,是一件政治事件,那麼上文所作的法理分析,就變得沒有意義。
如果純從政治的角度考慮,那麼在中英簽署收回香港的時刻,釋放來自香港的劉山青,是絕對符合國家利益的。首先中國的民運早就已經潰不成軍,而國家正努力建立開放親民和實事求是的形象,又何妨釋放一兩個作用不大的角色,故作大方以減少西方國家對中國踐踏人權的指責呢?特别是劉君是來自香港,試想中國在過去多年時間,花在建立港人信心的氣力用了多大?輕輕的把劉君一放,港人對祖國的信心馬上番幾番,本小利大,何樂而不為呢?
釋放劉山青本小利大
鄧小平一手推動改變了社會主義的經濟架構,帶引中國走上富强之路,更一手由殖民者手中收回香港,還有可能在有生之年收回台灣,完成中國的統一大業,在史學家的筆下,必然記上大大光輝的一筆。只是因為劉山青、魏京生、王希哲等數人的事故,史學家在讚美鄧公之餘,亦難免留下一定的批評,一定的責難。
公務機密案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呼籲情治機關全面公開檔案
#有真相才可能和解
今天早上我出席了 台灣教授協會 主辦的「呼籲蔡總統下令全面公開戒嚴時期監控檔案」記者會。
#情治人員線民仍隱身在白色方塊後
因為上週促轉會公布「#校園安定系統之佈建運用情形」線民清冊,或者更早曝光的林義雄宅血案、陳文成案政治檔案,都仍用 #一個個白色方塊 遮蔽情治人員、線民的姓名,或直接移除。
線民名冊,也經過去識別化處理,移除校名、年代等資訊。
據我一年多來持續質詢追蹤,主要都是因 #長年綜理情報工作的國安局、 #當年負責在社會全面佈建線民的調查局,反對情治人員與線民身分曝光。
他們主張,國家安全情報來源管道,依照 #國家機密保護法、 #國家情報工作法,應該保密、不得洩漏交付。
所以援引政治檔案條例 #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 規定,要求限制檔案應用,將相關身分遮蔽處理。
但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也明定:「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相關情治機關的作法,明顯規避政治檔案條例要求揭露的要求。
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法規適用原則,都不應用舊有的法律來限縮政治檔案條例的實施,阻礙轉型正義的推動。
#有真相才可能邁向和解
2019年訪台的德國史塔西檔案局Schwiderski主任說:「打開傷口才是清創、癒合的開始」。
他分享,德國的檔案公開以來,超過兩百萬人申請調閱檔案,固然過程一定有笑有淚,但沒有一個人表示後悔,至今也沒有報復案例。
檔案的開放,反而能重建人與人的互信、諒解,乃至促成和解。
如今情治機關的做法,讓台灣的線民身分隱身檔案中,帶來的只有受害者對親友的不信任與猜忌。
不知道誰才是加害者,也就意味著人人可能都是加害者、抓耙仔。
#監控類檔案需要進一步法律配套
目前政治檔案的開放,進入 #監控類檔案 的大量出土,需要思考如何兼顧被監控者的個人隱私,與開放檔案的公共利益、社會對威權時期的知情權。
參考🇩🇪德國、🇨🇿捷克、🇵🇱波蘭,相關法律至少允許被監控當事人閱覽自身檔案,甚至也包含監控自己的線民真實身分。
德國並保障當事人隱私權,可對他人閱覽自身被監控檔案握有一定的同意權。
法律也應賦予檔案中的受害者、加害者甚至第三人,在檔案註記說明、澄清的「附卷權」,說明自己為何會出現在檔案中,供公眾檢視並留有歷史評價空間。
#邁向威權後的人事清查處置
當加害者的身分公諸於世,民主國家才能完成威權後的人事清查處置。
有國家如捷克採取強硬措施,禁止加害者在一定年限內擔任重要政府公職。
也有國家如波蘭採取溫和措施,課予候選人揭露義務,讓選民用投票做選擇,加害者只有在違反揭露義務時會被免職。
我認為,尤其擔任民選官員或重要政府公職的人,更有義務要揭露當年與威權政府、情治機關的合作關係。
這勢必會成為下一階段轉型正義修法的重要課題。
#要求情治機關持續徵集並開放相關檔案
不論如何,情治機關完整清查移轉政治檔案、去除身分遮蔽,是後續政策研擬乃至完成轉型正義工程的必要條件。
蔡總統去年二二八時下令國安局「一個月內解密檔案」,並宣示政治檔案應「最大開放、最小限制」後,政治檔案的徵集數、移轉數、限制應用情形都已有大幅改善。
但檢討現在檔案的情形,還有很大進步的空間。
各情治機關應落實蔡總統推動轉型正義的目標,不應再抗拒、阻撓尋求真相的轉型正義工作。
我也會在立法院持續監督,希望我們可以更快完成轉型正義工程。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公務機密案例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家公署請「愛用國貨」,不要「愛用中國貨」!
「中國製造」根深柢固的影響台灣許久,但我們至少要優先做到「國家公署的電子產品應儘量避免」以防重要資料遭竊取。但自從日前「立院太陽能電板使用中國華為逆變器」標案遭披露後,一連串的資安問題引起我們高度重視。
蔡總統才定調「資安就是國安」,中科院在2018年的採購標案便被媒體報導指出,採購明細其中竟也將中國的百度雲放上公有雲端並通過驗收,直到媒體詢問才發覺此事。
近日又有報導指出,立院會議的影音儲存管理系統,自2006年由一家「上洋媒體科技公司」得標後,採用 #中國科學院 扶植的 #北京中科大洋公司系統 至今 ,而上揚公司隨後又拿下「數位影音資料儲存、編輯、查詢及播放系統」、「立法委員個人問政錄影專輯製作」、「第1-5屆會議錄影資料數位片庫回溯建檔」、「數位錄影機」等標案共計3,000餘萬元且至今仍在使用。
儘管2016年後立院會議已轉為全程公開,但1-5屆立院會議包含許多軍購或外交折衝機密資訊至今仍未解密。這些攸關國防外交的會議中國若有可能擷取,便形同我國資安後門大開。
公務機關使用中國資通訊產品案例不勝枚舉,根據政院今年5月的調查報告,全國便有1,108個公務機關使用中國通訊設備,我們希望執政黨在資安問題上應審慎討論如何排除,並追溯過往採購項目,如有中國製造相關的資通訊及電子產品,應儘速汰換。
同時,也應儘速列出「資安黑名單」,哪一些廠商可以使用、哪一些不能使用,要有明確表列及資安檢測評估,才能確保我國公務機關的資訊安全。呼籲無論任何政黨都應該重視此一議題,才能真正確保我國資通訊安全及主權完整。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
想看更多專業、不浪漫的影音內容嗎?
訂閱台灣民眾黨的Channel,開啟小鈴鐺,分享
https://bit.ly/36udSK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