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時事學法律-理科太太挨罰
#網路業配/買賣藥小心!常見觸法30清單
最近理科太太因子宮頸癌自我採檢的開箱影片,違反藥事法被衛生局開罰20萬元,廠商同樣被罰,成為網紅挨罰第一人!
現行Youtube與臉書盛行,生活中的各項大小事(食、衣、住、行),似乎都可看到網美、部落客、Youtuber的業配文~而醫療器材因具有一定專業和危險性,故販賣上受到特別規範,確定賣的人具有足夠能力可以和消費者好好講解用法,避免誤導大眾,否則若弄不好,反而會造成消費者身體損傷。
所以法律的設計上,醫療器材的販賣、廣告等等也需事先申請,確認內容核可後,才可進行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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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認識藥事法對於藥物與廣告的定義:
📙藥事法24條
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果僅刊登名稱、價格、廠商地址、電話等不宣稱效能及廣告性質之資料者,得不視為廣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廣告申請常見問題)
➡理科太太使用Youtuber與FB,屬傳播方法,宣傳子宮頸癌自我採檢,屬於醫療效能,故符合藥事法24條的定義
📙藥事法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基本上理科太太的行為可能有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那就會被當成廣告。
屬於藥物廣告,可能違反的法條有
📙藥事法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66條、第95條:藥物廣告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違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這都屬於行政罰則,所以不會有前科的問題,就是罰錢而已)
提醒要做業配的部落客與網紅們,若涉及藥物、醫療器材、健康食品類等合作,都要先確認是否符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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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此也順便提醒大家
非藥商,在網路絕不能販售藥品與醫療器材
📙藥事法第27條第一項規定,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否則將處以3萬至15萬元罰款
最常見的觸法狀況
出國旅遊,幫親朋好友代購、團購藥品、隱形眼鏡,後來用不完,而網路上轉售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而自國外購買藥物回國,也需符合「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
相關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
在這邊也整理了個人常見觸法30清單,提醒大家務必注意!
詳細全文放置➡https://reurl.cc/3XXv9
圖片來源:YAHOO新聞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在 中國國民黨 KM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調整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 朱主席:符合民眾期待與需求】
「現行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已沿用多年,這次特別希望因應社會現況有所修正,相信這是民眾所期待,將來也希望能更符合民眾需求。」
http://youtu.be/d1kxsV-sp3U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在 日本購物血拼中毒者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聽說終於要調整了。但我還是有點看不懂@@
http://4fun.tw/NxRp
網路流傳國外帶回超量、超次維他命或藥品,明年7月起將會坐牢,衛福部今天說,只會罰上網賣藥,其他頂多沒收;但相關規定引起民怨,將會調整。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是依照「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要求出國買成藥、維他命或託人國外寄藥的人注意,明年7月起,成藥合計不可超過6種,維他命超過1200顆就過量,郵寄1年限2次。
最近有部落客抨批政府管太多,國外的維他命比較便宜,民眾自用送禮而超量帶入境,「竟然要坐牢,刑責比吸毒重」。
「沒有那麼嚴重」,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今天指出,境外攜入超量超次的藥品、膠囊錠狀食品等,旅客可以自行丟棄、退運,只有上網販售藥品,才會面臨無照藥商販售偽藥的刑責。
她說,「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是陳年規定,清單上的維他命、藥膏的品項及數量限制,不符合現今民情;食藥署將會調整,會根據民眾經常自美國、日本、澳洲帶來的常用藥品,重新調整品項和限量規定,至於食品組也討論維他命等膠囊錠狀食品是否放寬限量。
重點是,她說,明年7月之後,民眾如果想要自國外攜入超量藥品,必須事先申請,不再是目前的事後補申請;如果是處方藥品郵寄入境,必須事先向食藥署申請進口同意。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在 Join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 來源:食藥署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 ... <看更多>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在 [討論]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看板medstudent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12072&CtNode=13127
二、藥品
(三)西藥:
2.處方藥:
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
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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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我跑去歐洲買氟錠,可以拿便條紙自己寫"氟錠每日一錠",
再簽名給海關備查嗎?
看規定,這個被抓到是要被關的耶....
(另外,以藥界的利益來看,應該是贊成指示用藥擴增吧?比如氟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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