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金法尤物Day⚠️
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月討論度很高的王光祿案,先簡述一下這個案件的事實經過和歷審的判決結果。
約在2013年7月間,王光祿因為母親想吃肉,於是使用自製獵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各一隻,被警方以「持有非自製獵槍」及「獵殺保育類動物」逮捕,並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予以起訴,本案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終以持有非自製獵槍之部分判處徒刑3年2個月,獵殺保育類動物部分判處徒刑7個月,合併執行3年6個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定讞。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涉及「對原住民固有文化的尊重」與「避免以多數價值歧視少數族群」等問題,惟若我們肯認符合一定情況下,原住民族得以自製獵槍合法狩獵,則放寬之標準為何?夠不夠明確而得以使原住民了解?是否有在現行法秩序下與原住民文化傳統中做出權衡?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合不合乎憲法要求?以上種種爭議正是本案後來討論度甚囂塵上的原因,最高法院檢察署甚至為此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而後最高法院亦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審檢辯三方均對本案法律之適用存有疑義,可見此問題不僅僅涉及法律適用,亦牽扯到憲法上解釋及價值取捨,有賴大法官高度法學素養及智慧。
後來,就如同大家所知道的,大法官於釋字803號解釋,對於王光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部分均做出了合憲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認為法律本身並無問題,法官在量刑時可於個案中權衡違法情節的輕重去認事用法,結論就是王光祿並沒有辦法根據釋憲結果推翻之前有罪的判決,案件由最高法院繼續審理。
但因為事件本身涉及高度價值取捨,大法官本號解釋亦招致不少批評,要知道本號解釋中15位大法官就有7位大法官出具不同意見書,可知討論之激烈程度,所以解釋公布後,後續立法者會怎麼修法、司法機關會怎麼審理,大家都拭目以待。
而近日總統根據憲法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考量王光祿狩獵是為供罹病的家人食用,狩獵自用也經大法官肯認屬原住民傳統文化之範疇,本於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之尊重,為促進族群主流化發展,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最後,再跟大家分享一個法律知識,就是總統根據憲法授權,全盤考量後,是可以個案予以赦免的,不過這邊所指的赦免只是不用被處罰而已,法律上仍然是有罪的,仍然會有所謂的前科,而且也沒有通案效力,如果有下一個做出同樣行為的原住民,仍然會被判刑。這也就是為什麼王光祿的律師團,依然努力的為王光祿在非常上訴的階段作無罪答辯,祈求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因為惟有如此王光祿才能真正擁有清白之身,後代的原住民子孫也才能以本案作為前例,為原住民文化的傳承打開一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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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其刑前科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傾全黨之力包庇除罪 是為司法正義?還是為了海外4億?」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22)上午將召開《會計法》第99-1條,民進黨團所提有關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公聽會。此公聽會為國民黨團要求下,民進黨團才同意召開。日前民進黨團推派參與公聽會專家學者名單,居然幾乎都是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貪污案的辯護律師和有貪污前科的學者,儼然將明日公聽會當作是貪汙案的辯論庭。國民黨團今(21)上午召開記者會,痛批民進黨團不但自甘墮落降格成為行政院的立法局,民進黨立委各個成為貪污犯幫兇,坐實了陳水扁女兒陳幸妤所說:「你們(民進黨民代)哪個人沒拿過我爸的錢」的事實,企圖修《會計法》第99-1條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甚至溯及既往到2007年,為貪污的前總統和其當時的幕僚脫罪、解除境管,便於處理海外藏匿的黑錢。國民黨團強烈呼籲民進黨懸崖勒馬、迷途知返,不要為了一位貪污的前總統,破壞國家體制、戕害官箴。
總召費鴻泰表示,陳水扁前總統涉及貪腐是中華民國有史以來的最離譜的事情,現在已遭北檢執行10.9億元罰金,前新光醫院副院長黃芳彥潛逃美國時,被發現在其住家衣櫃中藏有價值1億元價值的珠寶,屬陳水扁太太吳淑珍所有,陳水扁所涉及的貪瀆案多達11件,包括龍潭購地案、洗錢案、陳敏薰買官案、南港展覽館圍標案等等罄竹難書,簡直是現代和珅,敗壞國家風氣、踐踏官箴 。費鴻泰指出,縱使國人皆曰有罪,總統蔡英文就算是曾受到陳水扁的提攜而回報,何不修《特赦法》?在妳的職權內給予陳水扁赦免,反而要修影響甚鉅的《會計法》第99-1,甚至溯及既往,如此一來,未來如何能讓官員嚴守廉潔操守?
費鴻泰表示,明日將召開修法公聽會,民進黨推派7位、國民黨6位,民眾與時力各推派1位專家學者與會,民進黨團推派出的專家學者中,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茂寅,曾涉及長生公司機場捷運案擔任白手套收取「諮詢費」2.2億元,遭判刑3個月,緩刑2年;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教授羅承宗教授,在2010年違反著作權法遭法院判刑。除此之外,洪偉勝律師的父親洪貴參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李勝琛律師是馬永成的辯護律師,黃帝穎律師是民進黨御用律師,也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費鴻泰質疑,民進黨派出這些「專家學者」參與公聽會,他們論點,會站在國家官箴的立場?還是陳水扁貪瀆的立場?外界會相信嗎?有公信力嗎?國民黨團對於民進黨推出這樣的出席名單,感到相當痛心,強烈呼籲蔡英文、蘇貞昌應站在國家未來發展的角度,維繫官箴,《會計法》第99-1是防腐劑,不要為了貪汙的陳水扁,破壞國家體制。
書記長鄭麗文表示,國會是民主國家運作的軸心,民進黨在蔡英文執政下,立法院成了行政院的立法局、執政的遮羞布,立法委員成了橡皮圖章,一昧的護航行政院的政策,導致國會議員的地位低落,應該是監督行政院的憲政機關立法院,居然遭到道歉下台又偷偷摸摸回鍋政院顧問的丁怡銘,直接打電話到立院院長游錫堃辦公室嗆聲、說三道四,嚴重違背憲政秩序,侮辱國會議長,更加顯現行政院長蘇貞昌囂張跋扈、破畫民主制度。鄭麗文指出,國民黨團最早提出防疫及紓困預算,朝野也通過預算執行,今年6月即將到期,目前還有1千多億元預算尚未執行,行政院希望能延展到年底,國民黨團基於位人民看緊荷包,監督行政單位執行效力,要求蘇貞昌必須到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民進黨團漠視所有在野黨的要求,在程序委員會否決提案,鄭麗文質疑,是蘇貞昌怕來立法院?還是民進黨怕蘇貞昌來立法院?還是民進黨囂張到國庫暨黨庫,愛怎麼花就著花?
更離譜的,國家現階段有很多問題需要面對,包括共機繞台、水情吃緊、台鐵改革、空軍軍機的安全與訓練等問題待解,民進黨卻在這個時候,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列為優先法案,明天公聽會提出參與公聽會的學者名單中,令人瞠目結舌的是,幾乎都是陳水扁、馬永成的辯護律師,民進黨難道找不到乾淨無爭議的人為執政黨背書嗎?戲都不演了?假裝都懶得做了?民進黨連找個乾淨的人參與公聽會都不願意?還是沒有學界、法界人士為民進黨圍事?民進黨團自甘墮落、甘做蘇貞昌的「小弟」,連國會議員的格調也不要了,國民黨團都感到被羞辱了!
藍委賴士葆表示,現在民進黨連演戲都懶得演,利益也不迴避,參與公聽會名單幾乎都是陳水扁的辯護律師,把公聽會當作辯論庭,這也顯現出有骨氣、在乎名聲、名譽,沒有黨派色彩的法界專家學者,根本不願意幫貪污犯辯護,民進黨找不到所謂的純正、公正的教授、學者,只能由陳水扁的辯護律師出席,這是何其的悲哀、何其的墮落!賴士葆諷刺,既然民進黨動員府院黨全力包庇貪腐,既然民進黨都找了陳水扁的辯護律師,為何不找當時也擔任過辯論律師,現為國安會秘書長的顧立雄來參加公聽會?再為陳水扁辯護!
賴士葆指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朝野協商時一在強調,陳水扁涉及貪污案件多達11條,就算是國務機要費除罪了,也不代表其他案件無罪,這倒是點出除了陳水扁涉及國務機要費貪瀆,當年總統府幕僚如馬永成、林德訓同樣也涉案,因此可以合理的懷疑,除罪化之後,馬永成、林德訓將解除境管,將可自由入出境,處裡陳水扁藏匿在海外的錢,否則民進黨為何急於此時修法?賴士葆呼籲蔡英文總統開大門走大路,要求民進黨團提出修《赦免法》第3條,國家元首涉及貪汙案服刑若干年後,可免除所有之刑,國民黨團當然會反對修法,但以民進黨慣用議會多數暴力的「習慣」,沒有通不過的法案,國民黨團對民進黨動用府院黨力量包庇貪腐的行為,感到不恥!
免除其刑前科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叮叮叮,請問是張先生嗎?
「你好我們這裡是黑白房屋,請問是張先生,您在桃園某某某處的的不動產有想規劃嗎?」
「黑白房屋是吧!你們為甚麼有我的個....」「嘟...嘟...嘟」
張先生三不五時就接到來自房仲的電話,實在是不堪其擾,但只要一問為甚麼有個資時,卻又都掛了電話,張先生很生氣的跑來詢問告狀俠,這樣惡劣的行為不是屬於犯罪行為嗎?為甚麼房仲可以隨便蒐集、處理、利用我的個人資料?
這個問題的答案.....嗯....不是告狀俠愛賣關子,要理解的點也不少,還是請各位朋友跟著我們的思路一起走吧
Q:甚麼樣的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都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嗎?
A:所謂的個人資料所指的是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及屬於個人資料,詳細可參考告狀俠以前之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688265944600305&id=1653268618100038
而個人資料又區分為「特殊或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以及「一般性個人資料」。
特殊及具敏感性之個人資料指的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非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而除了上述以外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料,則屬於一般性個人資料在有特定目的,且不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的情況下,以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原則上是屬於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的。
但要注意!並不是甚麼用甚麼方式蒐集、處理或利用都是合法的。
Q: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以房仲為例,通常房仲合法取得他人個人資料的來源,主要來自契約關係、當事人自行或合法公開的資料、或是一般可得之來源。
但如果房仲為了業務上媒介、搓合不動產交易之特定目的,透過偷拍他人信件、包裹,不法向保全、警衛或他人購買未經當事人同意提供之個人資料名冊,即非屬合法蒐集。
Q: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之要件有哪些?
A:按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所以並非合法蒐集後,想怎麼利用就怎麼利用,例如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並向其詢問是否有房子要出售,在這樣的情況下,即屬於在特定木定範圍內。
但如果房仲透過賣房網站蒐集到張先生的個人資料,卻是向其騷擾,或是經張先生表示拒絕後,仍然不斷利用其個人資料,皆非屬合法的利用個資行為。
另外應注意,如果蒐集個資的方式並不是直接向當事人詢問,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9條的規定,非有法定事由,在利用個資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目的、非公務機關名稱等事宜。
Q:那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有甚麼處罰嗎?
A:如果再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前,沒有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9條之告知義務,可向其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反應,由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非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不當蒐集、處理他人個人資料或同法第20條第一項不當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要注意的是,此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他人之「利益」,雖兩者皆為「利益」,但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之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1869 號刑事裁定主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
所以如果行為人是因故意而有不當蒐集、處理或利用他人個資的行為情況下,縱使如房仲業者並未一定有不法之利益,但仍可能因為損害他人之利益(人格權),而成立本條之罪。
但是,「證據之所在,勝敗之所在」,當事人是否有辦法蒐集到足夠的證據?確實是最另民眾所困擾的地方,所以如果你屬於擁有很多不動產者,卻又被房仲所困擾,建議盡可能蒐集證據(如通話錄音、詢問單位,並表明拒絕行銷),才不會在問題再次發生或欲解決該困擾時,手上沒有任何證據,没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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