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案 監院糾正 #行政院 #金管會 #財政部】
兆豐銀行去年爆發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1億8000萬美元(約54億元台幣)。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今(7)日完成調查報告,並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和財政部的糾正案。報告中指出金融治理的管理與不足,但未提及「洗錢」等疑慮。
監委指出,本案是兆豐銀行總行與海外分行的洗錢防制及法令遵循等相關制度及作業,未符合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的期待與要求,兆豐銀行應負最大責任,但兆豐金控及銀行的董事長及總經理,並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非監委職權行使範圍。
監委表示,監察院依職權調查政府派任兆豐金控公股董事與監事的管理監督機制及金融監理機關的相關作為,經向各相關機關調閱卷證資料,並辦理20餘場次的詢問會議後,已調查完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天審議通過調查報告,並通過對行政院、金管會及財政部提出糾正。
監委指出,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的董事長及總經理均由行政院核定,行政院明知兆豐金控擁有控制性持股的投資事業,包括銀行等8家子公司,涉及金融相關領域廣泛,董事長綜理集團業務,為最關鍵掌舵者,且最大子公司兆豐銀行亦為資產總額近新台幣3兆元,業界排名第2的重要銀行,但行政院竟讓該金控及銀行董事長懸缺近5個月,由總經理代理,其同時身兼4個重要職務。
監委指出,後又因總經理未善盡代理董事長的職責,遭金管會命令兆豐銀行解除其總經理職務。行政院未能積極指派兆豐金控暨兆豐銀行的董事長,致其懸缺達近5個月之久,顯有未當…
兆豐銀行總行 在 Guidedog Nico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line群組上,看到這樣一則貼文,好心酸,我們只是眼睛看不見,難道連存款的權利都沒有?~兆豐~銀行,你們怎麼可以~這樣~?以下轉載內容:
跟大家分享一個經驗,最近,因為某些原因,需要開~兆豐~銀行的帳戶。
上星期五,我帶著一位見證人陪我去,結果銀行擋下來,說要見證人提供「雙證件」且要影印留存,我拒絕提供。
拒絕提供的原因,我記得法規並沒有說銀行必須留存見證人的「雙證件」影印本,於是理所當然銀行不給開,
況且,留存見證人的雙證件影印本,這在法律上幾乎等同於保證人了= =
當場我有怒嗆銀行主管,法規不是這樣規定的,主管沒有正面回答,只說這本來就是要這樣,既然法規沒有規定,那憑什麼銀行要刁難?
很好,讓我踢鐵板的下場就是我去找金管會+銀行公會出來處理。
眼看當天不可能開戶了,於是我就怒站起來,用很凶的口氣吼回去,東西還我,你們要這樣子,我叫金管會來處理,雙證件印章拿了掉頭就走。
回家後,打電話去金管會與銀行公會,他們承諾會處理這件事情,我也順便打~兆豐~銀行總行申訴,
結論,今天去,原本座櫃檯的人休假,不知道是刻意迴避,還是真的休假哈哈!
來辦的人,根本就沒提到見證人這回事,見證人只幫我填寫資料,他的雙證件也沒拿出來,簽名的部分,必須我自己來,銀行人員看到是我自己動手簽名,就完全沒意見,銀行也沒找他們的見證人來,整個流程就非常順利。
事實證明,一切的規則,都看銀行行員怎麼認定,從這次的經驗,下次我知道遇到這狀況,要直接當場打1998金管會了XD
最後附註,銀行公會的規定是,視障者帶去的見證人,只需提供身分證,給銀行核對是否正確即可,不需要留存備查,這點因為有規定,所以一定要堅持,印了就等同於保證人。
報告完畢,下台一鞠躬。
兆豐銀行總行 在 曾銘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告 發 書】
主旨:有關兆豐銀行被美國紐約州金融署處罰57億元乙案,請 大院儘速介入調查,釐清外界疑慮,以召公信。
說明:
一、本案緣由
104年3月美國紐約州金融署(NYDFS)派員至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檢查;104年10月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派員拜訪兆豐銀行台灣總行,告知NYDFS可能採取監理行動;105年2月9日NYDFS出具檢查報告,兆豐銀行亦未立即溝通後續改善事宜;105年3月24日兆豐銀行將改善計畫函復美國後,105年3月29日蔡友才董事長立即宣布辭職;董事長一職由總經理代理長達4個多月之久,105年 8月16日徐光曦接任董事長;105年8月19日兆豐銀行確定遭NYDFS重罰57億元。
二、主要缺失:
本案主要缺失如下:
(一)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對於防制洗錢作業無完整之內部作業手冊,對於防制洗錢法令未充分瞭解,導致無法落實執行。
(二)兆豐銀行於知悉紐約分行極有可能遭NYDFS採取監理行動(Enforcement Action)後,未及時派員赴美督導及溝通,錯失協助良機。
(三)NYDFS出具檢查報告後,兆豐銀行總行仍未派員赴美與NYDFS溝通。
(四)兆豐銀行總行未出面協調解決分行間資料提供之問題,造成紐約分行未能向NYDFS提供完整之說明。
(五)兆豐銀行對於有重大缺失之主管機關檢查報告,未建立即時通報董事會機制。
(六)兆豐銀行側重業務績效,過度強調成本(含法令遵循成本)撙節。
(七)兆豐銀行董事長空缺過久,105年2月9日前董事長蔡友才在接獲NYDFS檢查報告後,於3月24日將改善計畫函復NYDFS,並在3月29日宣布辭職;直到8月16日行政院才發布徐光曦接任新董事長,導致兆豐銀行在4個多月內群龍無首,無法因應有效處理相關問題。
三、金管會及財政部主管金融監理及公股管理事宜,在管理權責上是否有所疏失,宜一併檢討。
四、本案金管會已於105年9月15日對兆豐銀行蔡友才前董事長及吳漢卿前總經理等6人做出撤職等處分(如附件),行政院亦成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積極追查相關責任,惟各界仍有疑慮且一再泛政治化,模糊本案焦點,因而提出告發,俾利儘速釐清事實,以召公信。
告發人:立法委員 曾銘宗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兆豐銀行總行 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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