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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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 在 胡言亂語股票討論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6446 藥華藥
#本文資訊僅供參考請勿作為投資依據
本公司於109年10月21日獲悉仲裁判斷,應支付AOP公司賠償歐元1.5億元(#約新台幣51億元),然本公司目前 #淨值僅台幣26億元,且向德國法院提起撤銷仲裁之訴已於本(110)年3月25日 #被駁回,本公司於3月30日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惟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為何?
AOP公司對本公司仲裁判斷後續執行之動作有那些?對公司之影響為何?說明:本公司與AOP公司之前開訴訟案目前之進度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31日所發布重大訊息,本公司針對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對本公司與AOP公司間仲裁案之仲裁判斷,已委請律師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另,AOP公司對本公司之奧地利、美國、德國及瑞士專利聲請限制移轉專利等相關進度,本公司已於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重大訊息公告,截至今日為止尚無新進度。
該等事件現階段並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二、目前就本公司重大訊息揭露已知AOP公司對本公司於奧地利、美國、德國及瑞士所聲請執行之專利:
(一)其專利之內容為何?
是否均為本公司與該公司之合作案有關,雙方之權利義務為何?
說明:為P1101相關的產品及方法專利。上述案件中若為與合作案有關之專利,本公司為專利所有權人,AOP公司為專利被授權人。
(二)前開專利受轉讓限制後未來是否無法轉授權?
說明:請參考本公司110年3月28日、7月14日及8月20日發布重大訊息。
(三)瑞士專利如被拍賣成功,是否其他國家的專利亦可能會被拍賣?
說明:本公司目前並無相關情事存在。如未來有任何意外狀況發生,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擬定相關措施,將會依法處理,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四)請說明前揭執行案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性,及本公司採取之因應措施。
說明:本公司均擁有相關專利,且仍可使用該專利於生產、製造、及銷售等,僅本公司將專利移轉至第三人之權利受限,惟因本公司對於該專利本無移轉第三人之計畫,因此本事件現未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造成影響,本公司目前營運一切正常。本公司已委請各國律師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五)AOP公司是否可聲請執行拍賣其他資產?若可,對本公司之影響及如何因應?
說明:因本公司已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系爭仲裁判斷並非最終結果,對雙方亦無拘束力(notfinal,nobinding)。依本公司所委任之德國律師之意見,在實務運作上,債權人不太會於仲裁判斷尚未確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執行,如後續最高法院判決對AOP不利,本公司反可就AOP就本公司專利聲請限制移轉之舉,造成本公司之損害,向AOP要求賠償。
三、本公司係經櫃買中心通知後始於110年8月16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媒體報導瑞士專利被聲請執行拍賣並非事實,嗣於8月20日卻改稱AOP公司已聲請執行其瑞士專利,顯示本公司先前並未經確實查證即先行否認外媒報導之事實,請具體說明其原因及本公司對法律案件之控管是否適宜?暨本公司就重大紛爭案件控管及即時掌控被聲請執行狀態之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題看的出來櫃買中心氣PUPU #看藥華藥歡起歡豆不喜歡
說明:本公司於110年8月16日接獲櫃買中心通知媒體報導後,即先確認並未收到瑞士相關機關之通知。嗣於110年8月16日經本公司委請瑞士律師進一步了解後,即於110年8月20日主動發布重大訊息補充說明相關事實。本公司依現有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主動積極控管法律案件,並與各國律師密切合作掌握相關動態。
債務人債權人第三人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真、假財產犯罪?!
大家辛苦工作賺到錢後,很多都會想要投資、合夥等發展第二副業,希望能有被動收入,早日財務自由,不過也因此延伸很多糾紛,是否都會成立詐欺、背信等犯罪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842 號刑事判決就是處理這個問題,被告是地政士,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卻還是向被害人說: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100萬元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等等。被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不過,這種案件還是很重個案攻防,所以不管是把錢給出去,或收別人的錢,最好都要先找律師規劃,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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