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0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2律師一試第22題】
甲偽造私文書後,復進而自為行使,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
(A)僅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B)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D)同時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併罰
【101律師一試第29題】
甲持偽造之借據請求乙給付借款,乙誤信該借據為真而交付金錢20萬元,試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法條競合
(B)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之想像競合
(C)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屬不罰後行為
(D)僅成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屬不罰前行為
【101律師一試第10題】
甲招集每會1萬元之互助會,尚有A、B、C 3人為活會,甲因急需現款週轉,未經會員A之同意而在標單上寫標息3千元並簽A之姓名,參與投標而稱A得標,隨後即向A以外所有會員收取會款花用。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數罪併罰
(B)甲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C)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D)甲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背信罪,依想像競合論罪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
甲為互助會會首,盜取會員A之印章蓋用於標單上偽造標單,並行使得標,詐取會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盜取乙之印章持以蓋用,只成立盜用印章罪,不再論以盜用印文罪
(B)甲之盜用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成罪
(C)甲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論
(D)甲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犯意不同,行為各別,應併合處罰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
甲為A保管空白支票簿,為給付貨款給乙,盜刻A之印章,冒開一張支票支付。乙收到支票後,隨即出貨給甲。乙提示支票未獲付款。根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C)甲應論以刑法第201條第2項之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D)甲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E)甲盜刻印章乃偽造有價證券罪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108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因事急需現金,乃將業務上所收受由客戶A交付用以支付貨款的支票,持以向乙貼現,甲因擔心A債信不足,乙可能不願接受票貼,乃在該支票背面偽簽另一上市公司經理人B之簽名,再持以向乙貼現。依據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以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吸收行使行為,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
(B)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C)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與行使偽造署押罪,行使吸收偽造行為,僅論以行使偽造署押罪
(D)甲之行為應構成偽造署押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吸收前階段之兩罪,僅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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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律師一試第22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29題答案】(B)
【101律師一試第10題答案】(C)
【100司法官一試第20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65題(複選)答案】(A)、(E)
【108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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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偽造相關犯罪的競合關係,司律一試真的頗愛考!!
但萬變不離其宗,考來考去,重點總是那幾個~~來看一下吧:
👉🏻重點1:先弄清楚不同罪章的競合關係,不能弄反!!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行使(刑216)吸收偽造、變造(刑210~215)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偽造、變造(刑201 I)吸收行使(刑201 II)
👉🏻重點2:上述行使之罪與詐欺罪的競合也很常考,要搞清楚~~
偽造文書印文罪章:如果題目沒有特別表示,行使(刑216)與詐欺(刑339)通常是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偽造有價證券罪章:實務認為,由於行使(刑201 II)本含有詐欺性質,詐欺(刑339)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重點3:無論是偽造何者,中間經歷的「階段行為」,最後都會被競合掉(實務會說不另論罪)
辨明以上重點,這類型考題應該就沒問題了!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上訴人盜取陳某之印章交與不知情之李某,蓋用於當收據用之「工資發放明細表」領款人陳某之蓋章欄內,足以生損害於陳某,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間接正犯。上訴人進而憑該「工資發放明細表」之蓋章,以代收據,使李某發放陳某之工資,即已達於行使該文書之階段。其 #偽造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其 #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在於詐領工資,#另成立詐欺罪,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編按:依現行刑法係論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行為吸收於偽造行為之中,#祇應論以偽造罪,且有價證券內所蓋之印文,為構成證券之一部,所刻之印章,為偽造之階段行為,均應包括於偽造罪之內。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本票可以流通市面,為有價證券,#偽造是項證券而行使之,#本含有詐欺性質,#其詐欺行為不應另行論罪。
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1918號刑事判決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詐取財物,其取得財物行為,原已包含於該行使偽券行為之內,#並不另成詐欺罪名,殊無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之餘地。
Ps1.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Ps2. 接下來會停更約一週,要來趕稿子(周易的刑法爭點總匯)啦~~
偽造支票刑法 在 謝立聖插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梁赫群透露,自己剛入行時的師父,靠這些投機的技巧,才工作3個月就換新車。他也被傳授了擔任執行製作的「心法」,那就是不管訂便當還是借道具,只找願意給空白支票的店家。像是便當預算一個給80元,他就訂60的,但收據還是填80元,差額就能收自己口袋。連買張惠妹最新專輯,都是靠便利商店發票不打品項這個方法,買了CD但報公帳。因此,才能年僅30歲便在都會區買了屬於自己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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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eemoon2000: 這叫貪污1F 11/20 13:59
推 greg7575: 拎娘咧教這幹話刑法的,操2F 11/20 13:59
→ seemoon2000: 或是偽造文書3F 11/20 13:59
→ suhaw: 幹 一樓你好壞!4F 11/20 14:00
→ knight831022: 差額進自己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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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字:「不知足!」
這種應該要打斷腿,就是要斷手指。
不然就是要抓去關到死,一天給他一塊豬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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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罪之罪數與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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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刑法/競合/偽造有價證券罪
✔關鍵字:接續、偽造、有價證券、犯意
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偽造同一被害人之支票之同一犯意,持續偽造多紙支票,而該多次偽造行為在客觀上復係利用同一機會接續實行,即得認其係對同一法益一次性侵害,而評價為接續犯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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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支票刑法 在 [刑法] 偽造有價證券- 看板Trans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甲因卡債纏身,正當坐困愁城之際,偶然拾獲業已完成發票行為的
A所有支票一張,面額30萬元,為求增加信用度起見,另冒B之名,
刻制印章亦梅並蓋用於該票據被面而製作票據『背書』,隨即持以
充當擔保品,向友人乙調借現金20萬元,惜為乙當場婉拒。
試問甲之行為,在現行法上應作如何處斷?
個人思考流程如下
一. 甲意圖將拾獲之支票向友人借錢,可能成立第335條侵占罪。
二. 甲冒B之名刻製印章並使用,可能成立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罪。
三. 甲冒B之名在支票背後背書,可能成立第210條位造私文書罪。
四. 甲之行為致A受有損害,可能成立第201條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五. 甲向友人借錢之行為可能構成第339條詐欺罪。
六. 沒收之相關處罰規定。
七. 競合: 個人最後論以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
問題一 :甲在支票被後冒B名背書之行為我確定為偽造私文書罪,
但對整張支票來說呢? 是偽造?還是變造?
問題二 :關於詐欺之定義。
根據46年台上260號判例解釋,若所用
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則不構成
詐欺罪。
再根據86年台上4610號解釋,若以偽造有價證券供作擔保,
而借款與支票面額不符合,論以詐欺罪之方法目的牽連犯。
(1) 甲向乙借錢之行為,應該認為無使用詐術,且乙也並未借錢給甲,
依照46年判例,應不成立詐欺;但依照86年的即成立。是否有矛盾之處?
以上,為個人觀點,希望板上先進不吝批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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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2.165
※ kkk3:轉錄至看板 LAW 04/1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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