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張圖看「台灣租稅及投資法令」四項法案更動重點
.
立院三讀通過《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希望藉此建構友善環境,吸引外國專業人才;
.
產創修正案三讀,在緩課時點及所得屬性有了重大變革;
.
此外,「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預計將與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同步實施;
.
而「台灣移轉訂價報告三層文據新規範」則是自106年開始實施。完整文字說明請見《台灣租稅及投資法令要聞》>>> https://pwc.to/2zmoBJY 及
https://pwc.to/2mMtXbF
◎Taiwan Tax Update November (Special) 2017(英文版) https://pwc.to/2hSit4w
個人cfc辦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CRS)
作者:黃柏炫律師
立法院於2017年4月21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訂,確立個人受控外國公司(CFC)之反避稅制度。根據新法,我國個人於境外成立外國公司,如經認定為CFC,即使股利未匯回,仍要就持股比例先認列營利所得,併入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此項修正將待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落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同步施行。
CRS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所發展,在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的架構之下,被視為全球版肥咖(FATCA)。簽署國透過同一標準,自動進行國與國之間的稅務資訊交換,無需理由,且不限於銀行帳戶,包括保險、投資帳戶都在交換範圍,藉此防堵跨境逃稅。
具體而言,新開立的帳戶必須提供自我聲明(self-certification forms),由帳戶持有人自行聲明其稅務居住者身分。至於既有帳戶,金融機構將依據其留存的帳戶持有人資訊,搜尋特定身分,以判斷該帳戶是否為他國的稅務居住者。若有必要,金融機構可能會向帳戶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聲明。
無獨有偶,中國版肥咖條款(「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要求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等,對開立的金融帳戶進行盡職調查,識別非居民帳戶,並收集帳戶相關資訊。目前當局規劃於今年底完成個人「高淨值帳戶」(2016年底帳戶餘額超過人民幣600萬元者)調查,於2018年底前完成個人「低淨值帳戶」(2016年底帳戶餘額超過人民幣150萬元者)及所有機構帳戶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