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 加重侵害配偶權賠償嚇阻
高源流/資深媒體人
大法官會議七九一號解釋,昨天認定刑法第二三九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規定違憲,對於社會人心的衝擊,大於對家庭及婚姻的實際保障。未來,我們的司法及立法機關應考量的,是如何透過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額,盡可能維繫家庭及婚姻價值。
對於有配偶之人的婚外情,應不應該由國家刑罰介入,在我看來,談不上違不違憲,更沒有對錯。因為它反映的,是社會生活文化及家庭價值觀。如果我們的文化及家庭價值觀,極度珍視婚姻忠誠,那麼,在刑法裡保留通姦罪的刑罰,自屬必然。
而如果有人將通姦罪刑罰,視為婚姻及家庭圓融的保障,極力反對通姦除罪化,那也是錯看了問題。事實上,我們國家對有配偶之人犯通姦罪,最具嚇阻力量的,不在現行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姦罪,而是在我們舊民法「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的規定。
大家都知道,任何搞婚外情的,最大心理或感情障礙,還是在「感情忠誠」。如果兩個搞婚外情的人,因為通姦被判決離婚,甚至被判處徒刑之後,還被限制永遠不能結婚,永遠不能把他們的婚外情變成婚姻關係,再組家庭,這對他們的處罰,是多麼的沈重。
但是,民法親屬篇這條「不得與相姦者結婚」規定,被女權團體認為有強烈的報復主義色彩,違反婚姻自由,在民國八十七年修法時刪除了。往後,沒有「相姦者不得結婚」的規定,刑法通姦罪的條文,就像是我們身上的盲腸一樣,沒有什麼功能,切不切除,都不重要。
從司法實務上看,刑法這條通姦罪的罰則,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輕到不行的罪。各地法院對於犯通姦罪者的判決,大多在三個月有期徒刑上下,得易科罰金。幾乎絕少看到,有任何法官會判通姦者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讓通姦者去坐牢的案例。
這樣輕的判決刑度,對於那些個費盡心機,花心力、時間及金錢去布線、跟蹤,甚至花鉅資僱請專人,冒著各種違法的險,去抓姦的配偶來說,真的是情何以堪。他們身心俱疲的結果,只換來婚外情的這一對,繳了罰金之後的一陣訕笑。
如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既然引進歐美的「性自主權」思潮,以時代變遷等理由,認為通姦罪違憲,那麼我們就必須思考,如何加強民法「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做為我們家庭及婚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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