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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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第一本出國觀光護照】#出國觀光護照 #42年前
這位揹著高級名牌包包的女士笑逐顏開,
領取第一本出國觀光護照的心情,
像要飛上了天。
42年前一般人民無法以觀光名義出國,
須具備特殊理由,例如留學、經商之類,
經過重重關卡才能取得出國的許可。
想及今日,我們似乎也在相似的處境裡,
只是阻擋我們的或許不再是財力或身份。
謝謝你我的守護,持續保持防疫習慣,
一起向前行。
報時光也即將推出第一本歷史旅聞及圖像企畫而成的手帳,
8/3(二)上午十點於嘖嘖募資平台開賣,
從台北古早年代的大飯店大酒樓開張廣告,
到民航空運航線開拓的路線圖像,
透過時光的回溯,想像不曾經歷的過去,
我們直視當下,將美好的感覺帶回此刻,
便有機會化為行動,積極面對不可控的未來。
│預覽連結請見留言區 一起來看看
#報時光UDNtime
#老派旅行手帳
攝影:段雲生
來源:聯合報
日期:1979/01/09
圖說:我國第一次簽發國民出國觀光護照,一名女士拿到護照後開心不已。
攝影:段雲生
歷史新聞
【1978-12-31/聯合報/01版/第一版】
出國觀光規則公布 元月一日開始生效
國民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男子,
每人每年可申請出國觀光兩次,
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逾三個月
(台北訊)國防部及內政部昨天發布「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規定除十六歲至三十歲的男子外,每人每一年可申請兩次,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出國觀光規則明年元月一日生效,三日開始受理申請。
「國民申請出國觀光規則」共十條,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便利國民出國觀光,加強國際民間交流,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在台灣地區設籍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除左列男子外,均得申請出國觀光。
一、年達十六歲之當年一月一日以後尚未服完兵役者。
二、年達三十歲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
第三條:出國觀光,暫以每人每一年申請二次為限。但以其他事由申請出入境者,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出國觀光地區,以前往自由國家及地區為限,不得前往共產國家及地區。
第五條:出國觀光時間,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一般國民出國觀光,得由申請人自行向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或委託交通部觀光局認可之甲種旅行社代辦。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應經由其服務之權責單位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
國軍人員及其眷屬出國觀光,另依國防部之規定辦理。
未滿十六歲之人出國觀光,應隨同直系血親尊親屬申請,合領出入境證及護照。
第七條:出國觀光者,應填具出國觀光出入境申請書一件、出國資料卡一件,繳全部戶籍謄本一份、最近正面半身脫帽照片四張、工本費;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當時驗畢退還)。
第八條:出國觀光,除前往香港地區,持用出入境證外,凡前往其他國家地區者,由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函請外交部發護照。其出境證效期以六個月為限,因故未出境者,得申請延期一次六個月。
第九條:出國觀光者,不得在國外改變護照事由及延期加簽。並不得在香港申請護照轉往其他國家或在國外申請換發護照。
第十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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