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年第686號判決
今天複習的爭點是,
📍董事間競業禁止的射程範圍?
📍在股東會上提出違法候選人,則該股東會決議是無效,還是得撤銷?
順帶一提,這個判決也是在大同公司改選董事所引發的爭議之一,大家如果有興趣,可以看一下判決內文!
👉法院怎麼說:
----------
(一) 按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其規範目的在防杜董事為牟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與公司為現實之競業行為,防制此利益衝突之情事,以保障公司及股東之權益。董事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職務,即係董事為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他公司如非為營業性質相同或類似者,因二公司間無競爭關係,無適用競業禁止規範之必要;他公司如為經營同類業務者,因存在競爭之可能性,仍應受本項競業禁止之規範。#惟二公司間如為百分之百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百分之百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或為關係企業(公司法第369條之1參照),雖各公司獨立存在而有各別法人格,#因在經濟意義上實為一體,或無利益衝突可言,#則不構成競業行為。
(二) 又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所稱「說明其主要內容」,與公司法規定之「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用語雖不同,#惟目的均在確保董事競業資訊之充分揭露,使股東得以決定是否許可董事競業行為。上開規定乃預防性規定,董事應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競業行為之重要或主要內容,並取得許可,#不包括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追認解除所有董事責任。故競業董事是否已盡說明義務,#應就其說明之內容是否足供股東據以作成是否同意董事從事該競業行為之合理判斷,即是否得使股東據以合理預測公司營業今後將因該競業行為所受影響程度。於具體個案並應就各董事說明競業行為之內容,檢視是否已充分揭露。
(三) 是公開發行公司擬向股東會提出許可新選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應適用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上列舉選舉董事、許可新任董事競業行為議案,說明其新任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於確有不能在股東會召集通知書說明者,#始得表明於股東會討論該議案前,#當場補充說明其範圍與內容。不論說明或補充說明,均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而充分揭露董事競業行為之資訊,始能謂無違反證交法第26條之1規定。
(四) 次按公司法第 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同條第5 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對董事被提名人應予審查,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係在規範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對董事候選人審查之標準,#如未依該規定審查而提出違法之候選人名單於股東會,#僅構成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法令或章程之事由,#非決議內容有違反法令或章程。原審以被上訴人關於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系爭股東會開議前已將楊永明等 3人自董事候選人名單排除,系爭第四議程案就董事會提出之候選人名單為選舉,作成系爭第四議程決議,其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因而駁回上訴人確認該決議無效之訴,核無違誤。
判決全文在這邊: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9%2c%e5%8f%b0%e4%b8%8a%2c686%2c20210311%2c1
----------
大家都了解了嗎?😁
#賴川高宇祁明的民商法教室
#追蹤最新實務見解不中斷!
不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一分鐘】608家董監改選須採提名制
作者:蘇姵蓁律師
配合全體上市櫃公司自2018年起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金管會乃要求上市櫃公司自2021年起董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並載明於章程,且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6項規定,於股東常會開會4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5日前公告候選人名單及其學歷、經歷。此外,亦將上市櫃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列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
候選人提名制之推動有助於強化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機制,使股東具有充分時間認識、評估候選人,以建構多元化及專業化之公司治理團隊。今年共有608家上市櫃公司將進行董監改選而須採行此一制度。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不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Proxy Access制度
作者:李宜芳律師
「Proxy Access」中文通常譯作「代理權參與」或「董事提名規則」。是指賦予長期持有公司股票之股東,得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於每年股東大會的附隨文件中,提名一定數量的董事候選人,以強化股東參與公司經營與治理的權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2010年通過proxy access rule,該法案賦予持有公司股份3%達3年以上的股東,得實行proxy access權利,並要求公司需在委託選票上列出股東推舉的候選人,讓股東所提名的董事候選人能夠更容易進入董事會。在此之前,想要撤換董事的股東必須自行郵寄個別的選票,進行所費不貲的競選活動。 惟該法案在美國因為受到企業公司派強力反彈,因而遭到反對之訴訟,並經聯邦上訴法院2011年駁回該法案。
雖然該法案被駁回,然而投資人的權利意識於金融海嘯後已被喚起,目前在美國股東得以提案的方式要求公司進行proxy access,縱使不具拘束力,但許多公司已採行這種私人的提案以進行proxy access。目前,S&P 500 的公司中已有超過2/3比例的公司採行這種制度。此外,亦有不少buyside投資者已將標的公司是否具類似之制度納入ESG之篩選標準中。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不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在 18、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與解任,下列敘述 的推薦與評價
(B)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採分期改選制度 ... 屬正確。 (四)依公司法§192-1Ⅰ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 ... <看更多>
不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在 [請益] 董事選舉候選人提名制以外的方式? - 看板LAW 的推薦與評價
最近在學公司法 有個問題想請教板上專家
根據公司法192-1的內容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
意思是公司可以不採取候選人提名制吧?
若不採提名制 那麼董事候選人如何產生呢?
我看公司法董事章節只規定董事由股東會選任
似乎沒說明其他選舉方式
希望能提供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54.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15066457.A.208.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