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與刑事法律】
面對民眾對於疫苗的質疑,主管機關動輒搬出(被錯誤解釋的)紓困條例「疫情假訊息罪」恫嚇民眾禁止討論,
這種消滅疑問言論的政策,真的是疫情大流行時推行疫苗政策的「最終解決方案」嗎?
紓困條例中「疫情假訊息罪」的特別刑法規定,真的是給政府這樣用的?
人們到底能不能討論疫苗?
〈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疫苗議題,應該鼓勵討論而非恫嚇言論
「......從這則被指揮中心指控為「謠言、不實訊息」的言論內容來看,民眾的提問重點在於高端疫苗是否經國際認證、其他國家EUA,此本屬可受公評與討論之事,且縱然是醫療、公衛、醫事法等各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學者,也各有不同意見且爭執不下,而疫苗攸關全民健康,民眾對於疫苗的安全或有效與否,本來就有權利提出疑問。
即使是獲得國際認證且於世界各國廣泛施打的歐美各廠牌疫苗,其實也不乏專家學者或民眾質疑,在國外也有不少民眾迄今因為疑慮而不接受疫苗施打,民主國家的政府只能透過宣導、鼓勵政策,或是將疫苗議題帶到公共辯論領域,透過討論讓人們在充分資訊下做出理性的選擇。
因此,民眾對於疫苗是否能夠得到國外認證而提出疑問,在民主國家乃正常之事,根本稱不上是「不實訊息」,正因為有疑問,才需要透過討論與思辨,讓人們自由判斷是否接受疫苗,政府也不應該禁止民眾討論。」
*球員兼裁判,反而破壞國產疫苗信任度
「...... 更重要的是審查者的立場問題:疾管署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藥署)都隸屬於衛福部,就像是一個部門底下的「兄弟」關係,當食藥署被課以專業與公正審查EUA的任務時,疾管署卻以「指揮中心」名義藉由「澄清假訊息」之名,發布此類圖文禁止人民質疑,甚至幫特定藥廠說明他們正在「積極走國際認證程序」。
從公部門的角色而言,此舉似乎並不適當,反而會讓民眾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印象,不但可能引來更多人民對於政府審核程序的不信任,也可能無助於本國生技產業的長遠發展,反而使得議題被政治化,自毀本國生技業與國產疫苗前程。」
〔一整年來,指揮中心胡亂指摘甚至移送「假訊息」的政策,不但造成司法與警政資源的浪費,更讓人民對於政府產生許多的不信任。指揮中心無視論者長期以來言者諄諄的建言,如今在國產疫苗解盲之後、民眾提問之際,混淆公部門的角色定位,在欠缺周延的法律討論下再度恣意喊出了「狼來了」,傷害的恐怕不只是公權力的公信力,對於我國產業的未來更埋下了危險的地雷。這恐怕再度背離了紓困條例「疫情假訊息罪」的立法初衷吧。〕
全文完整內容:
〈對疫苗提出疑問就是假訊息?指揮中心「澄清文」的反效果〉: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535730
不實指控刑法 在 聯合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越來越多濫用檢舉的魔人!
律師李建忠說,檢舉是否惡意,涉及主觀認定,很難說其涉及不法,但如果是不實的指控,被檢舉人可以報警,由警察協助調查;若因惡意檢舉造成刑責問題,在當事人查無不法事實後,可向檢舉人依刑法提起誣告罪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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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指控刑法 在 公視有話好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殺警案 二審大逆轉 一審鑑定醫師怎麼看❓
▎完整節目|https://bit.ly/3uylgR5
▎Podcast|https://link.chtbl.com/ptstalk-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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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 #李承翰 遭刺死的命案,昨天二審宣判,鄭姓被告從一審 #無罪,逆轉改判有期徒刑 17 年,服刑期滿再強制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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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在一審因 #精神鑑定 指出,犯案當下 #思覺失調 發病,喪失 #辨識能力,法官以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判無罪,掀起軒然大波,「精神鑑定」也飽受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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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審法官參酌成大的 #精神鑑定 報告,認為雖然鄭男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卻仍有部分辨識能力,而改判 17 年徒刑。從「完全喪失」到「顯著降低」,看似幽微的認定,卻左右著截然不同的判決,這是精神鑑定的極限嗎?或者司法仍然對於精神疾病非常陌生?在一審負責鑑定的精神醫師 #沈正哲,昨天來到節目中,分享他對案件的觀點,以及從事鑑定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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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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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所有鑑定醫師都會尊重法官最後的判決。但就我個人真實的想法,我仍然認為二審法官的判決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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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的判決,以及他所依據的鑑定結果,肯定摻雜了很多複雜的因素,這其中或許也包含輿論的壓力。一月時,我為鑑定報告出庭作證,二審鑑定醫師當庭所做的許多描述與立論,我都覺得站不住腳。經過這次案件,我也深深體會到,司法人員對精神疾病的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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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鑑定報告說:犯嫌被詢問「是否知道殺的是警察?」由於嫌犯答「是」,報告就此認定犯嫌在犯案當下,仍有「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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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個案接受了治療,症狀早就已經有明顯的改善。再加上這麼多的媒體、開庭詢問,如果此時他還說自己不知道殺了警察,我反而才覺得嫌犯是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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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神,我完全同意沒有人能夠真正回到犯案當下,去判斷他到底能否辨識、控制,所以我們都只能從觀察去推論。也因此,當鑑定發生在距離犯案很久之後,醫師也可能不自主地認為,嫌犯當下的病況沒有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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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無論是醫師鑑定或法官判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標準不一致,我也並非要完全否定二審鑑定醫師的報告。但是,報告的結論,單憑嫌犯在鑑定時「知道是警察」,就判斷他在犯案當下有部分辨識能力,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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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警察就是辨識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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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二審的鑑定,我必須說,一審的法官確實相當認真,進行了非常詳盡的調查,並提供非常多的事證給我們鑑定:犯嫌過去的病史、犯案前幾日的行蹤、手機資料,以及他當天做了哪些事情──他不斷地到警察局、社會局求助,聲稱有人要害他,甚至到保險公司要求解約,這些都再再說明,他在行為當下,已經完全受自己的妄想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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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眾的手機錄影,他在如此重大的犯行之後,仍然大喊「你們不要再演戲了!」「不要再裝了!」我所指的「辨識能力」,就是能夠分辨現實與妄想,而他在當下絕對沒有這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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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官會認為,嫌犯會買刀、知道是警察,就代表他有辨識能力──我想這是很多人對精神疾病的誤解。事實上,你很難看到有患者完全、連物體都無法分辨。法條既然這樣訂,它一定要有適用的個案,而不是只有像植物人這樣,才叫作「沒有辨識能力」。植物人也不會犯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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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什麼叫「不能控制」?醫學上可能會認為大、小便失禁,才叫作一個人完全無法控制。但是你會看到一個犯嫌一邊失禁,一邊還可以殺人嗎?不可能。因此才會需要理論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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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所援引的「不可抗拒的衝動」(irresistible impulse),指出即使警察近在咫尺(police at the elbow),一個人都仍會因為自己的妄想而犯行,這就構成了所謂的「不能控制」。如果法官真的認為個案能夠辨識警察,這反而更加說明了他的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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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醫師可以診斷他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都沒有問題,但他有沒有辨識、控制的能力?國家仍然將這個判斷交給法官。可是法官真的懂嗎?從他們問我的問題,我就知道法官對於精神疾病與它的表現狀況,其實就跟一般民眾一樣地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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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精神醫師並不想代法官扛責任──我告訴你他有沒有病就好了,其他你自己去判斷。但現實並不是這樣。我承接過的每一個鑑定案件,法官都問過我:你認為個案是否符合 19 條第一項(不能辨識)或者第二項(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有時候我不答,法官還會再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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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一直要求精神醫師的鑑定專業,但我也想問:那法官真的受過足夠專業的訓練嗎?是否在精神科病房看過病患真正發病的樣子?我當然同意法官作最終決定,但在連對精神疾病都不了解的情況下,又要如何做出合適的判斷?於是責任又被甩鍋回到醫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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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為何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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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官之外,我也認為檢察官無論在一審、二審,都無法就事論事地討論案件。我非常願意說明我鑑定的理由,出庭時也盡力回答,但檢察官不能因為不懂精神醫學,就攻擊一些支微末節的事情,甚至捏造不實的指控,影響我個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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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時候,檢察官問我為何八天就完成報告?我說,我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八點,去速食店吃飯後,還繼續在店內加班一兩個小時。這些說法後來變成:我只花幾個小時在速食店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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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檢察官甚至說,我把犯人帶到速食店做鑑定,媒體都報導出來,很多民眾也相信了。你知道嗎?所有在押的犯人,都是法警開著囚車載來醫院,帶著手銬腳鐐做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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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收取非常微薄的報酬,但卻付出很長的時間。檢察官只是為了要讓法官認為我的鑑定草率,就造謠汙衊,我們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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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過去從不挑案件,只要有空,我就承接。從見到被告前,團隊閱讀卷宗,到醫師、社工師、心理師進行鑑定,視需要安排額外檢查或留院鑑定,再分別完成報告,最後由醫師統整。我個人可能就投入數十小時,報酬則是五千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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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我不斷問我自己,做這些事到底為了什麼?我的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甚至為了出庭作證還得倒貼,同時承受很多莫名的攻擊。經過這次事件,我相信很多從事鑑定的醫師,都不想再接案,這其中也包含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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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都想盡一份社會責任。也許攻防是法界常用手段,但我期盼不要再有這種惡意的指控。我也衷心希望承辦相關案件的人員,應該有相對應的受訓,以多了解精神疾病。回歸到刑法第19條的爭議,不管醫師或法界,那條線看來依然相當模糊,這也很需要大家坐下來,有個更明確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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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節目發言)
▎完整節目|https://bit.ly/3uylgR5
▎Podcast|https://link.chtbl.com/ptstalk-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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