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有一則新聞討論度還蠻高的,有一位單親媽媽,向牙醫兒子提告,請求他依在20歲時與媽媽簽立的協議書,給付高達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這個金額聽起來有些驚人,不過最後媽媽在這個官司中是勝訴的喔!
整件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這位媽媽在年輕時與先生離婚,隻身扶養2個兒子長大。老媽媽在法庭上表示,年輕時為了養大兒子,她總共舉債了2,000多萬元,包括幫兒子補習、重考及就讀大學牙醫系7年,然而,因為擔心兒子長大之後不孝順,不願意奉養她,所以當年就跟2個兒子簽立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以後經濟獨立的扶養方式。
這份協議書中主要是約定兄弟2人未來在取得牙醫師資格後,要把執業收入純利的60%,按月攤還給媽媽當扶養費,一直到累積至5,012萬元為止,以用來清償母親對2人所支出的教育費用等開支。
媽媽主張兒子既然取得了牙醫師資格,並且自行開設牙醫診所,收入優渥,自然應該履行協議書的內容。
既然會鬧上法庭,自然是兒子不願意依約履行。這位牙醫兒子主張,他在簽訂協議書時才20歲,就讀大學2年級,而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扶養費用,已經超過一般社會的道德觀念,違反公序良俗,所以無效。
不知道案情說到這邊,大家覺得要求兒子給付這麼高額的扶養費用有沒有道理呢?
民法怎麼看扶養費?
律師娘先帶大家來看看民法對於扶養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
在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式,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確是容許當事人透過協議書的方式,自由訂立如何給付扶養費。
當年這位媽媽在與兒子的協議書中,主要是訂立了這樣的內容:
由於2位兒子的父親對他們的經濟、生活起居、學業完全不負責,所以母親耗盡了精神、金錢,單親獨自栽培兒子長大。有鑒於現代的人多無倫理觀念,母親唯恐老來需要仰人鼻息。所以跟兒子約定好,在2人可以自力更生以後,要把收入純利的60%按月逐次攤還母親所支出的費用。
協議書中並訂明該筆金額是5,012萬元,而且須從簽立協議書日起,按銀行貸款計算利息。
日後如2人孝順則可以酌減催討的金額……等等,另外還敘述了遺產分配的原則。(這裡要特別說明,遺囑是有法定的成立方式,不是訂協議書就有效喔!)
看起來,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間可以自由協議扶養費用,協議書又訂得這麼明確,那麼牙醫兒子這筆扶養費用是跑不掉的。
只是兒子認為,母親既然說協議書裡的費用是2個兒子從出生後到成年期間所有的扶養費,包括家用日常支出、未成年時就學、教養費用及母親所付出的時間勞力等折算金錢,照理這些應該是母親對孩子的扶養義務,所以要求兒子要返還法定的扶養費用,是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約定。
雙方協議時兒子已成年,應有能力決定簽不簽
法官對於這則老母親跟牙醫兒子間的糾紛又是怎麼看的呢?
法官認為,這份協議書中雖然提到這筆高額的扶養費用是,老母親照顧兒子花費的經費以及心力,但是目的是在於約定兒子對老母親老年扶養的安排。協議書中,既然是約定自2位兒子可以自力更生開始,才按收入純利60%計算攤還的費用,也記載了將來減少的催討金額及遺產分配之原則,並不會造成牙醫兒子生活上的困難。
而且簽立本協議書的時候,兒子已經滿20歲,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自然可以依其智識能力理解協議書的內容,並依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簽訂,既然簽訂了,就應該按約定於自立更生後,扣除開銷費用等支出,按月以收入純利60%奉養母親。
最後法院判牙醫兒子應該履行協議給父母親2,000多萬元的扶養費用。
不知道,各位若是這位母親,會採取同樣的方式嗎?
孩子從娘胎出生到20歲,如果母親付出了這麼多,為什麼會擔心兒子不感恩在心,不懂得反哺呢?既然簽了協議書,為什麼兒子卻不願意報恩?按照法院判決裡面的描述,兒子的月收入可是在250萬元以上,不過,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故事,希望多數人都可以在關係裡找到彼此適當的距離。
手足之間,可請求分擔扶養費嗎?
除了父母向孩子請求扶養費之外,法院裡常見的還有手足之間請求分擔扶養費的案件。
像是雲林地方法院曾經審理一個案件是,一位母親的晚年扶養由兄弟其中一人一肩扛起,其他手足則是以遠居南部、另有家庭須照料等理由,並未負擔照顧母親之責。後來負責照顧母親的那位兒子因為中風的身體因素,已無力再繼續獨力負擔照顧母親,迫不得已就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要求其他兄弟共同扶養母親的調解聲請,並也達成輪流扶養之協議。
不過,本來單獨扶養母親的這位兒子又另外向法院請求其他兄弟依比例分擔他過去十多年代墊扶養母親所支出之一切費用。但因為無法逐一保留所有支出憑證,而且長期保留憑證亦有實際上之困難,所以就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以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各兄弟應負擔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
然而,法官調查本案母親在配偶死亡時,帳戶存款大概約有150、160萬元,其後也曾自行支付看護費用,其財產除了生活開銷所用之外,尚有支應購買服飾、親友間紅白帖禮金、孫輩結婚之價值不菲金飾、老家之水電、稅賦、修繕等費用,及捐贈佛堂、寺廟之香油錢等,甚至在農會、郵局仍有幾十萬的存款,所以有相當的現金存款可以自行運用,所以本案母親過去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狀況,就駁回了聲請人的請求。
可見目前實務上,對於請手足代墊扶養費用門檻並不低,孝順的部分,還是各自的心意評估能做到多少,不假外求吧!
不付扶養費無財產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奶奶失智照顧由爸爸付錢,姑姑們可以不付錢嗎?
律師,我的奶奶失智被送到養護中心,養護中心的錢都是爸爸付,幾個姑姑都不分擔養護中心的錢,該怎麼辦呢?姑姑可以不付錢嗎?
別擔心,有法律請放心!
如果奶奶失智需要人扶養又沒有財產的話,在法律上是由奶奶的兒女來負責扶養她,假設奶奶有一個兒子三個女兒,每人經濟的狀況差不多,奶奶生活費就要每人負擔¼。
因此爸爸(奶奶的兒子)已經付出的扶養費,是可以向其他姐妹要求依照比例分擔的,如果姑姑們不付,是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支付爸爸已經支出的金額。
至於奶奶如已經失智,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建議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然後以奶奶身份向子女主張扶養,可以訂立扶養的契約,如果不同意的話在 提起訴訟要求其他子女負擔扶養費,未來就可以每個月向子女拿相當的金額過生活。
一隻草、一點露,
拿人點滴、湧泉以報!

#心安傳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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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
#扶養權利
#扶養義務
不付扶養費無財產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台灣的贍養費跟國外不一樣嗎?
最近發現很多客戶對離婚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陳律師啊,你幫我算算如果我跟我先生離婚,可以拿到多少贍養費?」
這是執業幾年來,常常聽到的問題
但你知道嗎?台灣的贍養費條件非常非常非常嚴苛
而且你聽完這個條件你大概也不會想因為要贍養費而刻意去滿足這個條件
根據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要主張贍養費有幾個要件
1 必須要是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沒有外遇 沒有家暴等等)
2 必須要是判決離婚
3 因為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
前兩個要件不難懂
但什麼是因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呢
實務上認為「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應以本人有無財產及謀生能力而定,必須無財產足供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始為相當」
也就是說必須要是沒有財產,也沒有工作能力
才會被認為是生活陷於困難
之前處理過得案例是夫妻兩人都是醫生
但太太婚後就沒有再執業
結婚20多年後裁判離婚
太太主張20多年來他都沒有執業已無法回去當醫生所以要求贍養費
但法官認為 即使不能當醫生 不代表他沒有工作能力
還是可以另尋其他工作
所以駁回贍養費的聲請
所以要達成這個要件非常非常困難
除非是身心有某程度的障礙 才有可能達成
但有人會問可是我常常在新聞媒體看到藝人離婚都要支付贍養費啊
那是什麼
這有兩個可能
一個是離婚雙方協議出來的
如果是雙方都同意要支付贍養費 那就是個人契約自由
另外一個可能是媒體報導的贍養費 可能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只是記者不懂 所以寫成贍養費
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跟扶養費的問題
我們會另外做一集來說明(老高口吻)
巴毛律師二店 巴毛律師會客室
巴毛律師私密社團 巴毛律師人生相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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