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一年多前的交通大執法嗎?
不只駕駛人心態需要改變,交通號誌規劃也有許多進步空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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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繫上安全帶1 你不知道的謝小妹條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
不重視安全措施、不重視生命價值,苟且的台灣人是怎麼煉成的?要瞭解並解決2021年的問題之前,我們不如回頭看看16年前的立法院。
十年前(2011年)的元旦當天,孫中山的庶孫女在台灣出了車禍,因為她在後座並且沒有繫上安全帶,司機只受到輕傷但孫穗芬卻嚴重受到傷害,在29天之後宣告不治,死因是器官多重衰竭。於是法律很快就光速通過了,自此轎車後座就要繫安全帶了,這個當年被號稱是國父孫女的「孫穗芬條款」,其實早在邵曉鈴出車禍之前這個草案就被提出了,可是這個草案居然前後花了六年才修法完成,而且是要死有名的人這個社會才會進步一點。其實「孫穗芬條款」應該是「陳朝龍條款」吧,不然應該也是要以那位六歲妹妹的名字,要叫做「謝小妹條款」。
謝小妹是誰?
#人命有高低貴賤嗎?要死怎樣有名的人,法律才會被推動?台灣社會對於安全以及規範的輕忽的程度到底有多深?最初三讀通過的草案,居然還可以用「複議」把他做掉,然後就被埋沒在荒煙漫草之中放了四年,要是隔年由交通部再自行提案送到院會,國父的孫女應該就不會死了?其實這個只是假設,這裡把時間軸列出來讓各位看看。
★2005年5月20日,民進黨籍立委陳朝龍在「後座」沒繫安全帶,於瑞芳發生嚴重車禍,送往礦工醫院再送至三軍總醫院。
★2005年10月13日,陳朝龍等44人提出第31條,關於增加後座要繫安全帶的修正草案。
★2006年11月18日,國民黨籍胡志強的妻子邵曉鈴在跑選舉過程中,在「後座」車禍沒繫安全帶,出車禍後生命一度垂危,最後失去一隻手而保全了性命。
★2006年11月20日,委員會審議,逕付二讀。陳朝龍在委員會說明草案,表示因為在2005年出過車禍,更見到前天邵曉鈴事故新聞,以及一位酒駕父親撞車導致後座6歲小女生死亡案件。
★2006年12月22日,陳朝龍等44人草案三讀通過。
★2007年1月2日,「林樹山等46人」對「陳朝龍等44人草案」提出複議,原因該法案未針對後座四歲以上十二歲以下兒童考量,擔心變成「勒脖子」所以院會決議「另定期處理。」
(另定期處理,定你開山祖師爺!其實針對後座繫安全帶的民間聲浪不斷,一直說是擾民才是最真正原因,中間就這樣幹你老師空了四年,還換了政府,難道交通部+立院的怠惰不用負責嗎?直到.....對,直到又有名人死掉)
★2010年4月21日,涂醒哲等21人提案後座需要繫上安全帶,並處罰駕駛,一讀通過後被擺一年。
★2011年1月1日,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的庶孫女,孫穗芬在「後座」沒繫安全帶發生車禍,多重器官衰竭而於1月29日過世。
★2011年3月25日,火速由行政院提案,延續「陳朝龍等44人草案」精神研擬的草案,草案重見天日。
★2011年4月22日,從涂醒哲的提案開始,從一讀到委員會審查走了一年,最終「涂醒哲+交通部版本」三讀通過,自此之後小型車的後座必須要繫安全帶!
ㄟ先不要高興的太早,這邊是說立法,關於執法是另外一回事。十年過去了,我們的「#繫安全帶」的習慣有進步嗎?
★參考資料:
2006年 一位6歲謝小妹的故事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03012
2011年 強制後座安全帶罰六千
https://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101/201101200656343.html
立法院法律系統 請輸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查法條沿革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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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這個法案從草案到成形跨越了兩個朝代,從扁政府跨到馬政府,而且陳立委後來也沒有連任立委了,可能是這樣所以前朝的「政見」不能被新政府所馬上採用,又可能只是這些長官跟政治人物連同社會大眾一樣容易遺忘,我們不得而知。
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確實只有「名人死掉」之後才會被迫要進步,幹!那個謝小妹呢?其實立法委員要面對的還是來自於民間愚昧的抗議聲浪,雖然民國80年之前的車輛沒有後座安全帶,但是立這個法在16年前對民眾來說,真的就是要你的命一樣,不知道到底是有什麼文明的障礙?而且處罰跟取締當年還有設立緩衝期。至今,16年前的民智未開仍然持續,時至今日的車禍「被拋飛出車外」的相關新聞一直沒有少過。
但這邊講的是「小客車」喔,我故事只講到2011年。後來的才厲害,這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接下來在2012要面對的「大客車要繫安全帶」的立法挑戰,那真的是會讓各位大開眼界,沒有最扯,只有更扯。
而且十年前的立法通過之後,有變好嗎?有!有一點點!只是大部分的台灣社會還是一樣苟且偷生,小客車不繫安全帶的狀況或有進步,但是因為不執法而導致社會安全網漏洞依然存在,後座繫安全帶並未成為普遍的習慣。這就是「立法」後「執法」沒有跟上來的悲傷故事。(這是另外一件悲傷的故事之後會再跟大家說)
以上只是一般轎車的開胃菜,下一篇要跟各位分析市區公車乘客不繫安全帶「相關法規」的恐怖故事,抓穩了。
#台北冷芝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風傳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風生活】
無照高職生開車撞上穿越路口的機車,機車騎士當場失去生命跡象,除了賠償以外,還可能會有刑法的問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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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交通事故 #駕照 #無照駕駛 #刑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加重刑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高雄市議員鳳山黃捷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4/03 #15mins內政質詢】警察局、民政局
#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
改善警察過勞問題,民主決定值班制度:
警察外勤排班制度除了舊制工時彈性卻常有休息不到八小時的「追班制」,還有作息較固定的「一週一勤務」輪班制度,台北及新北市已全面實施,讓辛苦的基層員警能適當調整作息,改善過勞。
高雄鳳山分局從去年十月開始試辦,然而我了解鳳山九個派出所的實施情形,僅有一個派出所實施一段班,其他八個都沒有,原因竟然是調查意願的方式「非常鴨霸!」同意改變輪班的比例門檻要高達90%以上才能實施,且採記名制,基層員警又怎麼敢違背上級旨意來投票呢?!
因此,今天黃捷要求局長調查輪班制度時應 #改採相對多數決 且 #匿名調查,讓各派出所尊重民主結果來選擇輪班的方式。當場也獲得警察局長李永癸承諾答應會體恤基層員警,讓多數人認同的勞動條件能實施。
早就取消110假報案,局長不該帶頭測試
警政署2015年就已函文取消「受理110報案偵測」,高市警察局長卻深夜帶隊快打偵測!萬一同時段真的發生事情,局長不就佔用掉已經很緊繃的警力,只為了作秀?因此黃捷要求 #不得再發生假報案事件,讓警力用在真正需要的勤務上,局長也承諾110報案偵測不會再發生。
員警帶頭酒駕、吸毒,警風敗壞,局長卻無積極作為?
今年截止至今年三月止,已發生三起員警酒駕、三起嚴重毒品案例,黃捷要求警局正視此問題的嚴重性,實質防範警紀敗壞,而不是讓警察知法犯法,維護治安者卻帶頭破壞治安。
警察局也表示非常重視風紀問題,不會放任酒駕、吸毒問題。
要求交通大隊正確記錄交通肇事原因,才能真正降低車禍率
我列舉幾項汽機車左轉時違規事項,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車道」、「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及「綠燈直行時後車追撞」等,這些肇事原因,若發生在機車身上,只會被記錄為「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要求交通大隊未來需將 #真正的機車肇事原因一併記錄,讓汽機車適用的法規邏輯一致,才能真正降低機車車禍率,檢討之後才能改成更好的交通設計,而不是歸因於「機車很危險」或是「機車沒有兩段式左轉」。
汽機車「應讓」行人,而不只是「禮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二項 寫得很清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但高雄仍然沒有尊重行人的習慣,黃捷要求交通大隊比照北市「讓汽機車行經斑馬線時距離行人三公尺」,還給行人安全的行走空間。
#民政局
黃捷要求局長曹桓榮,提早針對今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748號結果,讓高雄的戶政事務所跟上法制進度 ,局長回應戶政登記系統 #準備好了。
民政局底下有一筆微薄的 #同志公民運動經費 40萬,黃捷發現其中只有17.5萬,是真正辦理同志相關業務,但剩下22.5萬卻被挪去辦理「集團結婚」,且 #沒有一對同志參加 ,民政局說「我們有開放同志參加,只是沒有同志來」。
黃捷要求該筆經費要確實使用在同志相關業務,也給予建議包括「同婚釋憲元年」相關權益協助及講座,也請局長回去邀請市長和教育局長參加消弭同志污名和偏見的相關講座,讓這筆少少的經費能發揮最大效用。
( ´∀`)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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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 在 Re: [分享] 車輛轉彎不需要禮讓行人- 看板car 的推薦與評價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卻可以在交通檢舉網站上面選 讓我實在太好奇
所以寄信去問 得到下面答覆 結論是: 轉彎不讓行人不能檢舉
而且不是警察誤解法條 這個是法官的解釋
親愛的民眾:您好!
有關您反映警察超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事,本大隊說明如下:交通執法作業涉及全
國統一交通違規執法標準,本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相關作業均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暨內政部警政署頒定之各項作業程序辦理,合先敘明。
有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係應依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並依適當規定舉發處罰之,如其違規
行為或態樣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特別定有明文者,當依法定明文規定
處罰。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之處罰;道交條例第48條第2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
,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之處罰。
次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709 號判決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
字第308號判決略以,駕駛人係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交條
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
先通行者」予以處罰,自不應僅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
本局為逹事權統一,落實地區責任制,相關舉發交通違規業務,均由各分局依權責查處辦
理,本大隊謹就交通法令部分提供釋示說明,爰因應不同態樣與屬性之舉發案件,衍引違
規事實認定與後續稽查執法等疑義,仍請逕向實際發生地所屬轄區警察機關,依其權責並
按個案具體事實審酌查處為適。如有執法與說明未及之處,尚請諒解,對您關懷本市交通
秩序之參與,謹致謝忱。
回函裡面提到的兩個判決交字709跟交字308
交字709: https://bit.ly/3NsQS4b
原處分五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原告,核非適法:
1、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而由臺北市大同區民樂街左轉南京西路時,不暫停禮讓於行人穿
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一事,有前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0年11月1日北市警同分
交字第1103033979號函、答辯報告表及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足憑,堪認屬實。雖原告以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停下來,原告始駕車左轉,乃否認違規;惟依警員採證錄影擷取畫面
所示,系爭車輛係於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行進中」,在該行人面前近距離通過,是其所稱
核與事證不符,自無可採。
2、惟原告既係駕駛系爭車輛而於「轉彎」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則自應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2項所規定之「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予以處罰,
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應予以記違規點數1點,自不應
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
交字308: 我查不到110年有交字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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