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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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保城│ 東吳大學客座及講座教授
東吳大學副校長
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
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執行長
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本書簡介】
本書彙整並精簡扼要地介紹精湛多元的憲法論述,並以憲法本質重要性的「共和」、「民主」、「法治」與「社會福利」國原則之憲法基本秩序為主軸,精簡介紹相關憲法觀念,尤其是就「正當法律程序」、「人權保障與人民義務」與「平等權」等觀念提供完整圖像。
本書引用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為止外,特別就「法治國原則」、「多元文化國原則」、「基本權利之保障」做了簡明扼要之介述,期盼本書有助於建構憲法教育基礎,培育公法美好生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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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性別我決定,我的身體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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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年前,跨性別者小 E 向戶政事務所要求,希望能將身分證上的性別從男改為女,但卻因為缺乏「摘除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而遭到戶政單位拒絕。不過,在昨天出爐的訴訟結果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基於 #憲法保障的性別自主權,以及 #法院的事實調查 等理由,判決跨性別者小 E 全面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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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樣的判決結果,讓我非常感動,在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律師們的努力之下,讓台灣的性別平等道路上,再度走到了另一個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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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辯護律師所說的,法官在做出這樣歷史性的判決時,需要非常大的勇氣,許多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卻都因法律缺乏或行政部門怠惰,導致在現實生活中不被落實跟保障;這樣的判決,明確認定了內政部要求跨性別者變更性別要強制動手術,是違憲的、缺乏法律授權;要求手術,也不符合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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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函示duck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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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反映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內政部在 2008 年頒布的函釋大有問題!判決書中提到,這項函釋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法官更直言,「沒有合憲的行政規定,沒有遵循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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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國際,2017 年歐洲人權法院就認定,法國要求以手術作為變更性別的要件,已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規定;世界上也已有 30 個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德國等,早就將手術從變更性別的條件中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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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台灣,當國際間都在檢討改進跨性別者的換證規定時,內政部卻自顧自地沿用 2008 年的函示,對於民間團體長期的訴求、社會大眾對多元性別態度的轉變,毫無反應,甚至,變相成了跨性別族群身上的沈重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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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伴侶盟的記者會中,律師沈痛呼籲:「本案是個敲門磚,贏得指標性的勝利,但是如果內政部像跨國同婚一樣不願變更違憲函示,一個個當事人就必須透過一件件訴訟爭取權益,只是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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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要在此呼籲內政部,請重視本次判決,撤回這則違憲函示,讓跨性別者獲得合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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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友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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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這樣的判決新聞出來之後,引來了許多不是那麼友善的言論,這些語言,其實都是來自於對跨性別族群的不理解,當事人小 E 也因為這樣的壓力,而無法親自站在鏡頭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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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透過文字傳達的心聲,值得你我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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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性別的過程中,我們一直在尋求溝通、接納,這次的判決結果,幫助了像我這樣的人,在未來還沒有動手術,或在動手術的計畫時,走得更順利。希望可以藉此消除大眾的偏見,希望跨性別者不要在群體中,再度成為被另眼相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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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徵與性別認同是兩件事,不應強制綑綁。這次的判決結果,是跨性別者爭取權益的里程碑,希望共同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你我,都能不吝惜聲援的聲音,一起努力,直到每位跨性別者、每個人,都能不被另眼相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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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在未來,台灣可以不只是亞洲同志的燈塔,更能成為亞洲跨性別者的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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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友善,成為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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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次恭喜小 E 可以拿著判決書到戶政事務所,加入女性同胞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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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師行政法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分組課審會作弊抓到了!課綱微調違法PART 2
這不是作弊是什麼?
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課綱訴訟法庭現場:
1. 審判長問(在紙上寫)「尊重會議多數決」,是否會被記錄同意四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2. 審判長問:是否沒明確表達反對,都會被記入同意四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3. 審判長問(在紙上寫)「公民那些部分應該調整」,是否會記入同意國文科微調,教育部律師答:是。
昨天我公布了檢核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記錄,證實了課綱微調的發動,是未經授權且逾越檢核小組職權的違法作為。今天,我質詢吳思華部長,則證實了教育部在去年1月25日高中分組課審會的議決程序,明顯作弊!
當時,會議開到5點50分的時候,分組課審會主席表示要進行表決,結果主席不是要委員在投票紙上勾選同意或不同意,卻要求大家在投票紙上,寫出對於四個科目是否微調的文字意見。大家寫完繳交給主席之後,6點整,主席竟然在沒有當場開票也沒有公布結果的情形下宣布散會,並跟大家說「會再統計整理,先這樣吧…」,吳思華部長也坦承的確沒有當闖場開票。
這是哪門子的議決程序?除了威權政體,哪個國家的會議主席敢說投票完了,我們回去統計,以後再公布結果?為什麼要以後公布?等著讓你上下其手,改變結果嗎?果不其然,教育部把投票紙攜回,是怎麼認定的呢?就如同上述法庭的詰問情形所呈現的,教育部把「沒表示意見」當做「同意」,把「對A有意見」當作「對B同意」,把「尊重多數決」當作「同意」,亦即投廢票當成贊成票,這樣才統計出多數分組課審會委員同意微調的結果。
作弊出來的微調課綱還能有效嗎?
教育部就是怕這個過程被全面曝光,所以不願放棄上訴,以免教育部作弊無所遁形。我還是要再次奉勸吳思華部長對上訴要三思,且要及時暫緩微調課綱的實施並予以撤銷,如果你上訴為蔣偉寧前部長一干人在分組課審會的作弊護航,你也將脫不了法律責任的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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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師行政法 在 [課業] 112高普考總複習-新公務員服務法詳細解析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112高普考倒數2個月,又到了總複習的時候。除了歷年來反覆不斷出題的重點以外,提醒
大家今年比較值得關注考點有:
一、111年修法
1. 行政罰法第5條修法重點
2.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重點
3. 行政訴訟法修法重點
(1) 111/1/4生效之行政訴訟法修法
(2) 112/8/15生效之行政訴訟法修法
二、最新實務見解
(一)憲法判決
1. 111年憲判字第6號(111年5月13日)
2. 111年憲判字第11號(111年7月29日)
3. 111年憲判字第20號(111年12月30日)
(二)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
1.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2.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大字第 2 號 裁定(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3.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聲字第 25 號 裁定
(三)其他種類實務見解
1. 111年高等行政法院座談會
2. 111年第一次考出來的實務見解
今年一樣有開放免費參加行政法總複習講座,但畢竟講座時間有限,講座中我沒有辦法詳
細解說上述考試重點。為此,我想要嘗試看透過Youtube影片,針對上述重點詳細說明,
這樣大家總複習效果會比較好。
這次我就從111年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開始。
鑒於新修法完,考試最愛考新舊法對照與修法理由。
影片中我會針對完整的條文對照表,輔以我精選比較有可考性的修法理由
,希望幫助大家在30分鐘內就可以掌握111年新修正的公務員服務法!
★Youtube 連結: https://youtu.be/nwLBTB2PwtU
https://lin.ee/wKu4V1n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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