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澄清】針對週刊報導兒童玩具含螢光物質之澄清
有關106年8月2日週刊報導指出,目前市面上常見的玩具,種類與售價各異,但因為目前政府的法令模糊,讓這些玩具的材質與成分普遍標示不清,還沒有法規可管理。另抽測市售7樣兒童玩具,高達8成以上都含有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政府應訂出標準。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明如下:
一、查兒童玩具商品係屬本局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凡是公告為應施檢驗商品,無論國內製造或是自國外進口,均需符合檢驗規定,貼上「商品檢驗標識」,才能進入國內市場。又查兒童玩具商品之種類各異,故依玩具商品之特性以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系列執行檢驗,另依據「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查核中文標示。
二、該週刊報導「抽測市售7樣兒童玩具,高達8成以上都含有可遷移性螢光物質,政府應訂出標準」一事,查玩具安全規定之國際標準ISO 8124【Safety of toys】、歐盟標準EN 71【Toy safety】、美國標準ASTM F963【Standard Consumer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Toy Safety】及日本ST安全玩具標章均無對兒童玩具有螢光物質有相關規定。鑑於目前螢光物質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尚無定論,因此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並未訂有相關規範。
三、本局將持續蒐集國內外相關可遷移性螢光物質資訊,以評估制定國家標準之參考;另為保護兒童玩耍及使用之健康安全,本局將亦不定期規劃辦理市購兒童玩具及商品檢測計畫,並適時發布檢測結果,以避免品質不良之商品流入國內市場。
玩具商品標示基準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貼有「標檢局檢驗合格標章」塑膠玩具不合格率過高,
政府標章不保證合格,
還拒絕立委所提玩具要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的管理改革方案,
拒絕要求業者,
標示所使用的塑膠及其添加劑( 塑化劑安定劑等)的化學名稱。
這是標檢局4/13剛公布的105年市售「塑膠娃娃玩具」檢驗結果,
20件抽樣的樣本中,
有高達6件塑化劑超過管制標準,
其中一件超標高達將近200倍,
件數不合格率達3成。
因為兒童塑膠玩具「塑化劑」超標的問題非常嚴重,
103年我們提案要求標檢局及商業司,
要訂出 玩具的主要成份或材料標示(如,塑化劑),
商業司開「 研商玩具商品標示基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
會議結論,
「本部標檢局已將玩具列為應實施檢驗項目,
所有的八項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販售前應通過檢驗,
檢驗不合格者即不得販售,
爰無標示塑化劑的必要。」
結果市售貼有「標檢局檢驗合格」標章塑膠玩具,
還檢出超標171倍的玩具賣給小孩。
難道這個就是經濟部所宣稱的,
販售前應通過檢驗,
檢驗不合格不得販售,
所以沒有標示塑化劑的必要嗎?
今天我再度提案要求,
如果政府沒有能力把關,
就請業者把玩具成分標示清楚,
讓家長自己把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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