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235號,融入豐富古典建築語彙的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啟用於2004年2月26日)。(張哲生 攝)
臺灣高等法院原使用之辦公室為日治時期建築(1934年落成)之司法大廈及1967年興建之法庭大廈,非但為老舊建築,且因數十年來員額編制不斷擴增,而辦公廳舍面積並未相對增加,致辦公環境極為擁擠,甚至利用走廊做為辦公室,且有同庭、科、室人員分散各處辦公之現象,已影響該院同仁之工作效率,服務品質亦無法提升。
司法院爰於1995年9月15日指示臺灣高等法院,於所管有之臺北市桃源街與貴陽街口,緊臨最高法院之眷舍土地上興建第二辦公大廈,供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科、室遷入辦公之用,以紓解窘況,並提供前來開庭及洽公之民眾更舒適、更寬廣之使用空間。
適法務部為因應業務之需求,亦計畫於同一基地內興建建物供最高法院檢察署等機關辦公之用,雙方乃積極推動有關興建事宜,並於1998年間確定相關合建案。
歷經司法院前施院長啟揚、前翁院長岳生,法務部城前部長仲模、葉前部長金鳳、前陳部長定南,臺灣高等法院鍾前院長曜唐、楊前院長仁壽、吳前院長啟賓、曾前院長有田、蔡前代理院長秀雄及前張院長信雄等人之精心規劃,在博愛特區限高24公尺及容積率之限制下,興建地上6層、地下4層之辦公大樓,並採自屋頂層至地面層垂直劃分,各自獨立使用之方式,其面積分配比例為法務部三分之一,臺灣高等法院三分之二。地面以上6層及地下1層供辦公及法庭、餐廳用途使用,地下2至4層則供停車及機電空調設備使用。
新廈興建工程於2000年4月26日發包後,同年7月31日正式開工,建築工程於2003年7月31日完工,景觀工程則接續於同年10月9日完工,2004年1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2004年2月26日開始辦公。
新廈進駐單位為民事各庭、民事科及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民事法官助理室、訴訟輔導科、法警室、收發室、民事閱卷室、打字室、影印室等科室(統計室以下科室為部分搬遷)。
為落實保障人權、提升司法效率及裁判品質,建物一、二樓規劃法庭15間,民事調解室及證人、鑑定人休息室各2間、育嬰室1間,公共空間並配置溫馨、舒適的沙發區供當事人洽公或等候開庭之用,另設有聯合服務中心、民事閱卷室、律師休息室等,提供民眾更便捷、更有效率的服務,對銳意改革之司法形象,必有提升之助益。
《建築特色》
一、基地位屬首都博愛警備特定專用區,鄰近建物多屬政府機關,且為日治時期之建築型態。本建物爰融入豐富的古典建築語彙,以延續本區官式建物之特色。
二、採開放式街廓設計,將建築物退縮配置,留設都市公共開放廣場,減輕都市實體對行人的壓迫感,創造良好的都市愉悅空間。
三、配合公共藝術活動之推廣,於建築物內外設置公共藝術作品,增進都市典雅、精緻街景,以提升市民藝術氣息。
四、建物設計採古典建築語彙「柱式、山牆、拱窗」手法,表達司法莊嚴、公正之氣度,並結合現代建築鋼構帷幕營造方式,將建築與雕刻完美的結合,呈現我國司法制度創新的特色。
最高檢察署編制表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作者:黃帝穎(為律師、永社理事)
檢察官公正執法,是全世界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但特偵組拒辦台北大巨蛋案的各種託詞,擺明「選擇性辦案」,已嚴重傷害國人對檢察官的信賴。
今年5月27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案,中國國民黨立委紀國棟詢問檢察總長顏大和,特偵組是否有偵辦大巨蛋案?顏大和表示,特偵組偵辦的對象是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或是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若當時的身份不是部長級以上的話,就由一般檢察署偵辦。
顏總長上開說法,完全禁不起考驗,因為早在2007年7月,特偵組已偵辦過高雄大巨蛋案,當時被特偵組列為犯罪嫌疑人的謝長廷,發包高雄大巨蛋的行為時身分是高雄市長,與台北大巨蛋案的馬英九市長身分一樣,但特偵組卻公然「選擇性辦案」。
2007年7月,特偵組由吳文忠、朱朝亮、李海龍等三位檢察官南下高雄市政府,針對當時民進黨總統提名人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的五個案子展開調查,大陣仗約談四十名相關局處官員,媒體也大幅報導。雖然事後以「查無不法」簽結,但對該次總統大選已產生政治效應,而特偵組當年偵辦高雄大巨蛋案,足證特偵組目前拒辦台北大巨蛋案是「選擇性辦案」。
對於特偵組未分案偵辦大巨蛋案,檢察總長顏大和說,除馬英九總統當時的職位為台北市長而非特偵組對象,且特偵組檢察官與其他檢察官一樣,沒有比較特別的偵查手段,沒比較厲害。
確實,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但卻充滿政治操弄的空間。特偵組的法源《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這個「組織法」中僅描述了特偵組的組織及管轄,並沒有在這一部組織法中或者是其他「行為法」中,賦予特偵組如何特殊之權限,所以誠如顏總長所說,特偵組檢察官沒有比較厲害!
法律上,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偵查犯罪的權限,事實上與一般地區檢察官無異。但在特偵組偵辦扁案及綠營官員或九月政爭的諸多個案中可發現,特偵組藉由《法院組織法》規定,迴避分案規則,檢察總長有權將案件交由總統或總長「信賴」之檢察官承辦,而減少造成地方檢察官有「失控」的「麻煩」。
特偵組的設立,因為立法者根本沒有賦予特別的權能,檢察官職權與一般檢察官無異。但實際上,因為組織編制的關係,特偵組較易整合國家檢察系統之資源,犧牲一般管轄以及分案規則,其運作的真正效果,恐在於「規避分案規則」,讓檢察總長可對重大政治案件,交給其所信賴之檢察官來辦,或直接以空泛的理由拒絕偵辦,這在大巨蛋案只辦高雄、不辦台北,即不言可喻。
事實上,特偵組在政治上「選擇性辦案」已是前科累累,例如2012年特偵組起訴陳前總統隱匿公文,對於外界質疑「隱匿公文」顯非「貪瀆案件」,特偵組即擴張解釋認為,所謂貪瀆案件包括公務員「瀆職」;但同樣涉及公務員瀆職案件,2014年蔡英文告劉憶如擔任經建會主委時「變造文書」、抹黑宇昌,特偵組卻以非貪污案件為由拒辦,此時公務員「瀆職」的說法自動消失,特偵組對政治案件的偵辦明顯有「兩套標準」,事例甚多。
人民對於特偵組的期待,當然是希望特偵組不畏權勢、勇敢「打老虎」,然而這樣最基本的法治期待,似乎禁不起諸多個案的檢驗,特偵組甚至連最基本的「公正執法」都做不到,無怪乎世界各民主國家,包括美國與南韓在內,均已廢除類似我國特偵組的檢察單位,而我國追隨世界民主法治之理念,當然也應修法,讓特偵組走入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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