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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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重點整理EP30】 台澎小堅果
時間:8/28(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2. 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我的想法:
這次會來聊軍事佔領也是因為社群上有多次討論過,在某次直播有說明清楚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的關係、《一般命令第一號》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先行回顧這篇👉🏻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再來是要特別說明國際法上對軍事佔領的規範,有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情則是違反佔領法。
由這來延伸討論八二三炮戰的真相,前幾天臉書河道上不同政黨的人都有發文講八二三,其實我在看台澎人敘述自己打八二三保衛「台灣」時我也不忍潑冷水,但又不得不說明清楚,身為法理建國論述推廣者的我也有發一篇文,我自己的外公是原日籍台澎人他有被徵召,但中國內戰只能在中國領土上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也不是中國內戰的地方,而台澎人在國際法上屬於無國籍人士,屬於被佔領地的人民,根本不可以被徵召去打中國內戰,但因為大多數台澎人不清楚這些原委,所以情感認知上就出現了誤會,感慨錯了這都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洗腦的結果,今天我們就好好的來聊國際法上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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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
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要談兩個部分:一個是軍事、一個是佔領。
軍事這個部分,佔領行為背後是有軍事力量存在,透過行使軍事力量取得所謂的一種強制力、執行力,以這個為靠山進行佔領的行為。
軍事佔領行為後面這個佔領的部分,它與其它使用管理行為有很大的差異,佔領行為的佔領者本身是佔領的執行單位,它本身絕對不是被佔領的東西的擁有者,如果這東西是你的,你就不會去佔領這個東西。所以我們不會說某某國在佔領自己的領土。
《一般命令第一號》第一點a項,就是講中國(不包含滿州) 等等當地的日軍要向蔣介石投降。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General Order No. 1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General_Order_No._1
那為什麼在中國的日軍是要向蔣介石投降? 蔣介石接受日軍投降的身分,不是以中國國家元首或中國軍事將領身分,而是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去,就是代表同盟國全體成員,所以它在中國領土上代表盟軍全體成員接受日軍投降,接下來實施軍事佔領。因為佔領者是盟軍全體成員而不是中國這個國家,中國這個國家本身的領土歸屬屬於中國而不是盟軍全體成員,所以這時蔣介石在代表盟軍來接受日軍投降後進行的動作,仍舊是屬於軍事佔領。因為蔣介石是代表盟軍來做這件事情。
那軍事佔領目的何在?軍事佔領這個發生狀況有非常多,有可能是戰爭進行過程中,某一方贏得一場戰役,有效的控制某個重要據點,它就用軍事武力把這地方控制住,這就是軍事佔領,這是戰爭進行中甚至是彼此還在互打。這時的軍事佔領主要是掌控戰略要地,控制者可以在軍事上得到優勢。
還有個狀況是,像台澎的狀況:交戰雙方其中一方投降,雙方簽署停戰協定(就是1945.9.2日本簽署的《降伏文書》)讓雙方停火後實施的軍事佔領。這種軍事佔領,是戰勝一方對戰敗一方的領土,或戰敗一方在戰爭過程中侵占的地方進行接管,這也是屬於軍事佔領,這是「投降後的佔領」。這是確保在投降後到簽署和平條約,正式結束法律上的戰爭關係之前,停戰狀態不會發生負面的改變。
當投降之後,戰勝方對戰敗方的領土或者控制的地方,進行軍事佔領是為了確保這個投降後的過程可以順利,不會有人滋事、不會再出亂子,以免戰爭無法結束。
所以投降後的軍事佔領的要求,跟戰爭過程中的軍事佔領有很大的差異。
投降後軍事佔領可以確保不會出亂子,但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亂子,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不可能會讓「法律上的永久、確定效力」在軍事佔領時發生,例如:「領土主權移轉」就不可能會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完成。因為若是還在駁火狀態,要是一方透過佔領取得領土主權,然後另一方又開戰奪下被佔領的領土,難道領土主權又要再次移轉嗎?這樣會沒辦法確認領土主權歸屬且很難結束戰爭。
儘管在投降後實施軍事佔領,還是有可能再次發生戰爭,所以這時也不可能因為簽署降書就認為軍事佔領移轉領土主權,因為戰爭還未真正法律上結束,所以這個投降後軍事佔領動作本身具有很清楚「暫時」屬性,是暫時性的控制措施。對這個動作上就不可能賦予永久性的法律效果,因為隨時會改變。
所以,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有個非常重要的原則:「佔領行為的本身絕對不會產生移轉領土主權的效果」。
由於主權平等原則還有領土完整性原則,領土主權的歸屬在國際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領土完整性原則」是指國家之間要彼此尊重對方的領土完整。這個原則也會與「不干涉(內政)原則」產生連結。
領土的界線就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行使範圍的地理界線,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海上的領土。
領土主權會在國際法上產生非常大的意義,領土主權一但移轉後,這塊土地就會具有非常多的意義,其它國家要尊重這個國家使用管理這塊地的權利,其它國家不可以去干涉。除非這國家做了會侵犯到周圍國家的行為,不然其它國家是不可能多加干預,這就是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所以說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產生的效力是非常強大的,因此不可能單純透過軍隊進行事實上的佔領行為來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如果佔領可以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那這樣就回到原始比拳頭大的狀態了。誰有拳頭就可以亂佔領就可以拿走領土的話,不就是直接與領土完整性衝突了嗎?
所以一旦跟領土完整性連結起來的話,佔領者就不可能因為佔領而取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政權1945.10.25代表盟軍來台受降並軍事佔領代管台澎,雖然它騙說台灣光復,但事實上並不可能發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不可能產生讓台澎領土主權回歸中國的法律效力。法律上不可能發生這種效果。
佔領行為不會產生領土主權移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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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
進一步來談,國際社會對佔領行為還有設下什麼要求呢?
國際法上對佔領行為主要規範,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對佔領者於佔領地可以做的事情與不可以做的事情有訂出規範跟要求。
寫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中的條文是被明文法化的國際慣例!就是說今天就算你沒簽署這些公約,但你也要遵守,因為這已經變成整個國際社會遵守的規範。
國際法的特殊地方就是,一般的契約只會對簽約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是國際法上的條約,如果條約內容是國際慣例成文法化的結果,一個國家即使沒簽署,也一樣會受到相關國際慣例的拘束,這就是國際法特殊的地方。
國際規範上威力最大,不一定是成文法後的條文,可能是沒有還沒經過成文法化的過程,但卻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慣例,這樣的國際慣例在國際法上其實是佔很大的比例。
在《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第四公約》裡面的原則、關鍵:軍事佔領不移轉領土主權,這個意義就是這個佔領地不會因此變成你的,所以你不可以把這地方當成自己的領土來使用,這就是關鍵。
這就會衍伸很多東西佔領者要意識到:佔領地不是佔領者的,戰爭結束就可能要物歸原主,所以你不可以對佔領地做太多改變,包含佔領地上人民國籍、相關法令規定所遵循的規則。基本上佔領者要尊重原本規範,除非原本規範執行會影響佔領狀態,或者是原本國家的法令侵犯國際法上的規範時就可以修改、取消,例如德國納粹原本的法令有侵犯猶太人跟身心障礙者人權。
佔領地原本的法令如果沒有違反國際社會的規則的話,那是可以繼續執行下去。二戰時德國跟日本在被軍事佔領時都有被改變當地的法令,例如:日本這邊就是軍國主義病態化,人民喪失言論自由,所以戰時體制下對言論自由跟人身自由的管制,在軍事佔領過程中就被去除掉,甚至日本的憲法也在盟總安排下有被調整,日本憲法的修改正是由大日本帝國議會依據《大日本帝國憲法》中所定的修憲程序修改。光從《大日本帝國憲法》中的條文仍舊被遵循,就可以知道,即使修改的憲法的草案是盟總所提供,也並未改變日本憲法是在日本政府行使主權後改變的法律事實。(盟軍對日佔領的作法,是由盟總負責規劃,交由大日本帝國政府(修憲後為日本國政府)依其國家政府身分執行。日本政府仍舊是在行使主權,日本的主權沒有因為在佔領期間被盟軍代理或者取代。)
佔領者雖然要尊重佔領地的法令,但若佔領地的法令有需要調整,或者正是引發戰爭的原因,就可能被調整。
佔領者可以在佔領地徵稅,但要依照原本佔領地的稅法去徵收,且基本上只能用於維持佔領地的穩定,而不可以拿去佔領軍所屬國家使用,或用於填補佔領軍所屬國家的財務漏洞。
但很明顯的,ROC政權在台澎徵收的財產很多都運到中國本土去應付中國發生的第二次內戰,當時1945.8月PRC政權還沒建政,所以那時候屬於中國共產黨以及中國國民黨之間的「黨爭」(國共內戰),PRC政權1949.10.1建政後就是「政府代表權之爭」(一中兩政權)。在當時蔣介石是中國國民黨的,那他就把代表盟軍軍事佔領代管的台澎上的物資、工業生產設備拆一拆運去中國使用,這是不可以的,這件事情台澎建國後要好好算帳。
另外佔領地不是你的,所以佔領地的財產,你也不可以登記成國有地的財產,所以現在在ROC政權的國有財產局,裡面登記的台澎財產其實都是不屬於它的非法財產。尤其是土地的部分,ROC政權把台澎除了私有地以外的其它土地都登記成國有地 這其實是非法的。
佔領軍在佔領地如果需要使用物資時,是要付費的喔!不可以搶錢搶糧搶女人。例如:需要交通工具,可以徵用民間的車子,要嘛付錢買下車子取得所有權,要嘛付(使用費)租金,此時所有權還是對方的,使用後最後要物歸原主,絕對不是你要就直接拿走。
依ROC政權在台澎的執行任務身分來說,它做了太多它不可以做的事情,而這一切都奠基在「台灣光復謊言」之上,因為大家都相信台澎領土屬於ROC政權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那台灣人就不會質疑為何財產會變成國有財產。
所以轉型正義中的黨產會,把從KMT手上拿回來的不當黨產放進ROC政權國庫中,收歸國有是在幹嘛呢?這些很多當初都是台澎人的資產,先被ROC政權登記成國有財產,然後KMT透過國庫通黨庫變成自己的又轉賣別人從中獲利,如果追回來不是就應該還給最初被搶的人民手上嗎?
如果是不動產 應該都會有所有權移轉紀錄。就算找不到原始擁有人,也根本不可以登記成國有財產,而應該另外成立法人單位,來管理台澎地區公共財產。移轉所有權單位,未來台澎建國後,就可以把這個台澎公共財產移轉成建國後的台澎國家。
ROC政權就是中國政權,登記在他名下的財產就是中國財產。
所以ROC政權這樣做,如果假設、萬一哪天PRC政權接收ROC政權一切 把ROC政權給消滅掉,那就會被PRC政權拿走,因為這就是中國政府的財產,因為這兩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的主權國家法人格是同一個啊!
上面情況說明,東西所有權的財產與領土主權跟兩回事喔!大家要分清楚。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這國家擁有了領土主權可以在上行使國家主權,就可以制定相關法令,去建立所有權、不動產制度,此時就會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上制度存在(ROC政權治理台澎時基本上是延續了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
(某次直播有聊到外國的大使館買下房屋所有權的涵義,大家可以去回顧一下:什麼是「外交關係」?大使館是什麼?蓋亞那設的台灣辦事處/立陶宛設的台灣代表處的法律性質為何? https://wp.me/pd1HGm-mg)
還有,佔領者因為沒有佔領地的領土主權,所以不可以把佔領者本國人民移居到佔領地來,這樣會有佔地為王的疑慮。雖然可以允許其它國人民暫時停留,但也不可以久留,例如:二戰結束時盟軍戰俘要回到本國之前,都會在不同佔領地移動。
那如果ROC政權擬訂難民法,這當然屬於國內法層級,不可能去影響到台澎法理地位、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狀態。難民法能產生的法律效果要看它寫了什麼,例如提供政治庇護、人道援助,有的會提供國籍(但若ROC政權提供國籍,那就是中國國籍),但難民也不會因此取得在台澎永久居留的權利。
ROC政權制定難民法到底要幹嘛呢?就好比:香港,香港領土主權屬於中國主權國家,是ROC政權代表的「中國」這個國家的大陸地區。對ROC政權來說,香港人就是它想代表的中國的國民,也不是其他國家的難民,是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裡香港特區的人民,是不必用難民法、直接用港澳特區相關法令就可以處理的。
在國際上只有15個國家承認ROC政權是它想代表的國家(國號「中華民國」的中國)的政府,這時ROC政權到底可以提供什麼保障?都自身難保了。另外一點接納難民進來的話是否就不會有問題?ROC政權目前是算親美的,如果讓阿富汗難民來的話,那可能會發生的風險是如果想對美國報仇的人以難民身分進到台灣,然後跑到AIT去搞什麼恐怖攻擊,你要怎麼承受風險?人權考量是一點,但現實上不需要這樣做,阿富汗難民去到歐洲會更近,不需要跑到台灣來,而且台澎目前並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能提供的保護有限,還不如低調一點當中轉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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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金門是中國領土是中國內戰的範圍,為什麼台澎人會去參與?
台澎人是以「台灣充員兵」的身分,被抓去打八二三炮戰,這本身違反國際法、佔領法。因為身為佔領者的ROC政權不可以把佔領地人民當成自己國民,讓台澎人變成中國軍人,這是很嚴重的事情。八二三炮戰就是台澎人為了不屬於自己的國家、為了沒有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佔領者去拋頭顱灑熱血打跟自己無關的仗。
佔領者不可以要求佔領地的人民對佔領者效忠。因為一旦發生佔領地人民被迫效忠佔領者的情形,佔領者若將佔領地人民當成肉盾去對抗佔領地人民母國,那將是很不道德且不人道的。這是嚴重違反國際規範的行為,在台澎建國後一定要處理的!現實上,台澎人被強制徵召去參與823炮戰也導致台澎人在認知及國家認同上發生很大的問題。為了不是你國家而打仗受傷,拿到了張榮民證得到些許被施捨的蠅頭小利,然後就對這個佔領者感恩戴德,這根本就是錯的。
佔領者除了不可以強制徵召佔領地人民加入自己軍隊外,其實連打廣告募兵也不可以。不管是透過主動、被動的方式都不可以把台澎人變成ROC政權的軍人。唯一的例外是,如果ROC政權在台澎成立「自衛隊、警衛隊」,那就可以,因為這類單位的成立目的是為了維持佔領地的安全穩定。總之,不可以讓佔領地人民為佔領者去死。所以八二三炮戰講白的就是ROC政權非法徵用佔領地台澎人打中國內戰,從一開始就是違反國際法。
網友留言有說到:「蔣介石本來要放棄金馬,在軍事大會上決定好了,但麥克阿瑟將軍派第七艦隊司令來台灣跟蔣介石說金門守住日後才有機會反攻,所以蔣介石才要守住金馬,這過程有些事情很矛盾。這段歷史在美國國務院跟老蔣日記都有看到雙方都有目的,這歷史鮮少人知道。」
→那是麥克阿瑟的看法,不能說是美國的看法。麥克阿瑟可能純粹只是從戰略的角度提出建議,不能將麥克阿瑟的意見直接認定為是美國政府的意見。麥克阿瑟是從ROC政權內戰反攻的立場主張金馬不能放。立場是不同的。
美國「政府」的官方立場是放棄中國領土金馬不要管,你就到台澎這依照自決權來成立另個國家變成一中一台,但蔣介石自己不要啊,還堅持自己是正統中國,更抗拒兩個中國,美國立場就是切乾淨不要牽扯到台澎上,那好在蔣介石拒絕,拒絕得好~不然這樣蔣介石就變成意外的國父!而且很有可能台澎更難切割中國政權引來的問題。
事實上,蔣介石是以「投降」來逼迫美國幫忙金門的。八二三炮戰的時候,蔣介石說:如果金馬被攻下,台灣這邊的軍隊的士氣會大減(這就是在暗示「我會投降喔」),所以逼迫美國非幫忙不可。
蔣介石說這種威脅話不是第一次了,第一次是開羅宣言之前就說過了啦!二戰那時中華民國政權要打不打、要投降不投降的,後來才會有這戰時意向聲明,好安撫蔣介石參戰。
最後結尾,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人,不要在此時申訴不要去當兵。因位ROC政權還沒有老實承認盟佔代管身分,在當下局面去面對ROC政權是小蝦米對抗大鯨魚。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還是要回到推廣台澎法理地位,讓更多人知道以後,形成公民力量體現在ROC政權選舉上,來掌控ROC政權,使它承認盟佔代管身分。
在還沒建國之前,我們還是要保護台澎,所以當兵若是在台澎上就可以在心態上當作是「自衛隊」,若是被派去金馬就要好好調適心情。我們是要讓大家去理解ROC政權這個台澎代管機構可以成立自衛隊來保護台澎。雖然現在它沒有成立這個,防護台澎的單位在名義仍舊是ROC政權軍隊,但它畢竟還是在保護台澎。所以千萬別誤以為我們現在討論法律上的事情是要慫恿大家兵變。
ROC政權因為有盟軍授權,具有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是管理者角色,可以制定法令,我們身為被管理者,遵守管理者制定的法令是合理,若管理者制定的法令不合理,我們去抗爭是ok的!
盟軍授權不是空白支票,超出佔領者佔領權限的部分就變成非法行為。就像經過公司董事會指定的總經理監守自盜。董事會指定他當總經理沒問題,這個人也能當總經理,但監守自盜則是犯法行為。又或者考到駕照可以合法上路啊,但不表示可以開車撞人。
所以要認清楚ROC政權是盟軍讓它可以來到台澎的,所以不管你再怎樣討厭它,也不可以否認它有合法代管權限。但承認他有合法代管權限,並不影響你對它的不當管理行為表示反對、以合理、適當的方式進行抗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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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隆志先生的「有效自決說」的歷史緣由之前有說明過了,民進黨在中華民國流亡政權長期認知被當作台獨政黨,很多人被中華民國政權洗腦之下很愛中華民國,所以就會對民進黨產生排斥心態,看到民進黨就投不下去,所以民進黨就需要一個說法朝中間路線移動,而這時候「有效自決說」就是給予民進黨改變原本主張的根據。
「有效自決說」最主要的作用並不是在闡述台澎法理地位,也不是要向國際社會上讓大家知道台澎狀況,只是為了改變民進黨在多數台灣人心中的印象。當然如果與中國國民黨比起來,民進黨當然是朝著台灣獨立方向走的本土派,所以會被認作「獨派政黨」,而陳隆志先生的「有效自決說」則讓民進黨可以把中華民國與台灣結合在一起。
陳隆志先生的「有效自決說」主張透過台灣人參與中華民國政權的民主選舉、民主改革,來讓台澎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從民進黨會說「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現在叫中華民國」,我們就可以發現民進黨的「台灣前途決議文」論述的根據就是陳隆志先生的「有效自決說」,這其實是為了政治目的而提出的論點,並不是真正的國際法上的論點。
所以我們要思考一件事情,
民進黨用這樣的政治目的說「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現在叫中華民國」,會讓不了解「台灣還不是個國家」的台灣人對「中華民國與台灣」產生混淆,進一步誤以為中華民國是台灣人的國家,此時就不會認定中華民國是外來政權,而是把它當作台灣這個主權國家的一個名稱而已,所以這就會延伸出一個想法,就是 「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但現在叫中華民國」這名稱看來很不正常,因此就衍伸出所謂的「正名制憲或修憲」、「國家正常化」 的說法。
陳隆志先生的「有效自決說」若拿來在政治上形容「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會是滿好的依據跟說法,從這就衍伸出非常多東西出來,像在陳水扁當總統時期就在中華民國課綱內增加與台灣有關的資料,台灣的歷史還獨立成冊。在中國國民黨的立場就會把增加台灣本土內容稱為是「去中國化」。
從這就可以看得出來,「有效自決說」讓民進黨本土政黨執政時,在課綱跟轉型正義上有所依據,可以在ROC政權框架下把台灣形象凸顯出來,而更有正當的理由讓台灣人看到更多掩蓋在中國之下的台灣歷史。
依據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做中華民國」,由民進黨擔任執政黨的中華民國政權在國際間就可以名正言順地自稱台灣。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中華民國外交部、中華民國駐外代表也會自稱台灣。這其實是現實上的做法是為了讓台灣可以名正言順地被使用,可是這對建國目標的實踐是有利有弊。
利的部分,就是有關台灣的東西可以名正言順地出現,可以讓過去在中華民國政權殖民洗腦的「堂堂正正的中國人」跟「台灣是中國的一省」這種思想認知慢慢改變。我們也看過問券調查顯示:對自己身分認同認為自己是台灣人而不是中國人的比例就增加了,而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而不是台灣人的比例就顯著地下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的比例大致維持不變。這是正面的部分,從這角度來講台灣人漸漸地把自己與中國切割出來,還有越來越多人聽到閩南語會反射性地校正為「台語」,也有越來越多人對「華人」的稱呼產生反感(華人就是「中國人」)。透過這個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做中華民國」 的政治話術,儘管不是國際法上的論述,但確實讓台灣人的自我認知逐漸往台灣方向靠,遠離中國。
弊的部分,就是讓台灣人難以看清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政權的本質。會讓台灣人以為中華民國可能只是一個名詞,但實際上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一直存在。 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政權本質從1912年建政開始就一直存在,被中華民國政權治理的台澎也一直被它的中國政權性質拖累。
又因為大部分台灣人相信「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國號目前是中華民國」,所以會把中華民國與台灣畫成等號,並把中華民國的標誌當成台灣,例如:把中華民國的國旗稱作「台灣國旗」、 把中華民國軍隊稱作「台灣軍隊」,但在法律屬性上前者是中國國旗,後者則是中國軍隊。由於中華民國政權是依據1945.9.2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受降並實施軍事占領,它在台澎具有盟佔機構的性質,所以中華民國軍隊在台澎上的法律屬性是「代表盟軍的佔領軍」的性質。但在「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做中華民國」 的觀點下,台灣人就沒辦法清楚意識到中華民國軍隊其實就是外來佔領的軍隊,而且把中華民國的一切與台灣畫成等號,並進一步把中華民國政權的敵人當成台澎的敵人,所以就會看到很多人只知道「反共」但不「反中」,或是只知道「反中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而不反中華民國政權。
至今仍舊會看到有台灣人喊「勿忘剿匪」這種詞、跟打倒「中共」,仔細了解就會知道「匪」是從中華民國政權稱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匪政權、毛匪」開始的,這從中華民國政權視角上代表的意義就是:這個匪從中華民國政權手中搶走中國國家政府地位,所以中國共產黨就是匪黨。當台灣人把中華民國政權與台灣畫成等號,就會把明明是中國內戰中的PRC政權跟ROC政權的代表權之爭問題當成自己的問題,才會產生剿匪的想法。對台澎來說,其實真正的匪是中華民國政權才對,可參閱這篇Q&A63:剿匪勿忘嗎?。
還有台灣人對港澳產生強烈的情感連結,可是卻沒思考港澳領土主權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比如說澳門領土主權一直都是屬於中國的。歷史脈絡澳門是 1887年依據《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交給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1979年,葡萄牙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代表政府,1986年,中、葡兩國政府為澳門前途談判四輪,次年4月13日,兩國代表在中國北京簽訂《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及兩個附件。聯合聲明說,澳門(包括澳門半島、氹仔和路環)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將於1999年12月20日恢復行使澳門主權。
而香港香港島、九龍半島曾經割讓給英國,新界是出租。所以香港島、九龍半島在 1997 發生過領土主權移轉給中國。
香港詳細情況可以看這篇 https://wp.me/pd1HGm-c6
台灣人因為把中華民國政權當成自己的國家,所以就會把中華民國政權視角下的港澳,看作台灣應該要處理的事情,所以台灣人也就會對香港產生超出合理範圍的親近,當中華民國政權因為它的中國政權本質沒有辦法像其他國家制定難民法時,台灣人會對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像正常國家用正常方式對香港伸出援手而感到非常生氣。這其實是滿詭異的狀況。而香港人對台灣人也會有異樣的親近感,像是在香港雨傘運動時會看到香港人在遊行時拿出中華民國國旗,台灣人看到會以為香港不喜歡中國喜歡台灣,卻不知道這個國旗是中國國旗,也可能有些香港人會把中華民國看成「正統中國、自由中國」,那這樣認知的差異其實也是滿難解釋的。還有香港人因為港版國安法修正的關係而逃來台灣,對他們來說是否能分辨「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這也有待商榷,畢竟連多數台灣人都分不清楚 「中華民國不等於台灣」了。
造成這一切混亂的就是中華民國政權。
還有許多台灣人在海外參與活動時,會從1949年開始解釋台灣跟中國的不同。台灣人這種把中華民國與台灣畫成等號,把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的歷史當成台灣歷史的做法,無疑是告訴他國:「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目前處於分裂狀態,會讓大家以為台灣需要從中國中獨立出來。
另一點,雖然中華民國政權在民進黨執政時有所謂的「去中國化」,讓台灣人慢慢的覺得自己不是中國人,可是卻沒有辦法讓台灣人覺得自己不是「中華民國人」。按課綱中寫的教材仍舊是沒辦法誠實反映台灣過去發生的客觀歷史。你絕對看不到1945.9.2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看不到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代表盟軍」來台澎受降並軍事佔領台澎至今,也看不到《舊金山和約》 生效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這個保護台澎七十年的法律狀態,只會寫成「台灣主權未定"論"」加上論其實很狡猾,說成理論會讓人以為這不是客觀史實只是論點,最終仍舊導向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這就是在歷史課本內容上沒辦法發揮讓台灣人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更可能會產生很負面的後果,比如說:在中華民國政權由中國國民黨執政時,告訴台灣人中華民國是中國政權,但在民進黨執政時課綱的寫法,就會讓台灣人誤以為中華民國政權就是台灣。
換句話說, 中華民國政權由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洗腦教育內容是對一半錯一半,「中華民國是中國政權」這個關於中華民國政權法律性質的描述是正確的,錯的地方是「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人是中國人」,這對台澎及台澎人在國際法上上的法理地位描述是錯誤的。而中華民國政權換民進黨執政時,教育的內容則很遺憾的是全錯,因為此時一方面把台灣的過往歷史寫成「台灣領土是中華民國的、台灣人是中華民國人」(錯的部分是台澎領土主權是未定的狀態,台澎人也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面又把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屬性掩蓋掉了,讓人誤以為中華民國政權不是中國政權,而是台灣政權、台灣政府。
「有效自決說」雖然可以讓民進黨能順利奪權,在中華民國政權執政,卻站在內容完全錯誤的立場,所提出來的觀點其實就是把台澎法理地位掩蓋掉。
所以很多人會自稱自己是「天然獨」,我們在之前直播也有說明過,如果仔細去了解「天然獨」的內容是什麼?這個「台獨」的「台」其實就是所謂的「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這其實就是天然華獨;但其實在中華民國政權下是不存在所謂的「華獨」,因為華獨等於華統,如果你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的話,中華民國就是中國流亡政權就是中國政權,這就等於是說 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
所以說「天然獨」表面上看起來是華獨,實際上內容是華統。當大家主張自己是天然獨,主張台灣是獨立的,可是現實上其實是主張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因為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所以這就可以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可以依據「中華民國所主張的台灣是中國的」這個說法,來當作持續威脅台澎的藉口,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主張自己完全繼承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地位。
《舊金山和約》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屬於任何主權國家(包括ROC政權/PR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就是要給國際社會介入的依據,中華民國政權自己也很清楚。
為什麼法理建國派要不斷強調《舊金山和約》所建構出來的狀態?因為那是共識的基礎。其他政治層面的東西都有可能隨便改變,但透過國際條約所建構出來的東西,可不是你說不存在就會不存在的。
從這就可以告訴大家「有效自決說」對建國目標實踐上有正面跟負面的影響。會讓台灣人誤以為已經有國家了,就不會產生建國意志!所以說雖然讓台灣人不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但對建國目標的實踐有非常非常多負面的影響。
我們之前也在之前直播提過,成大梁文韜教授的建國三階段:抗暴→奪權→建國。那「有效自決說」可以說在「奪權」階段中有發揮作用,使本土派政黨可以成為中華民國政權的執政黨,但也會產生很大的負面作用,所以在進行建國步驟時就必須要面對這個問題。
再強調一次。
我們並不是否定「有效自決說」的價值,我們也沒有否定民進黨所採取的 「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現在叫中華民國」 中間路線的價值,我們知道台澎建國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我們清楚知道法理建國的步驟是必須一步一步來,歷史脈絡上盤根錯節的問題,為了解決問題也會在這之中製造出其他的問題,這其實是「不得不為之惡」的策略,「有效自決說」產生的負面作用,正是我們讓台澎成為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時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希望透過不同方式來揭露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雖然「有效自決說」中的主張對建國目標實踐是有負面影響,但卻是可以讓中華民國政權把台澎往中國靠近的進度有趨緩,所以我們必須要了解這是策略,因為我們需要讓本土政黨可以奪權掌控中華民國政權,讓我們有時間空間可以來推廣法理建國論述。
我們也很清楚知道本土政黨在中華民國政權選舉上扮演的是什麼任務,我們知道透過執政權選舉可以有機會打敗親中政黨,我們會選擇最有贏面的本土政黨,才會有機會來推廣法理建國的論述。
法理建國派其實是給予本土政黨在中華民國政權奪權路上有個角色,就是掌控中華民國政權,阻止親中政黨把台澎變成回中國的伴手禮。我們支持本土政黨民進黨的理由與不了解台澎法理地位而支持民進黨的人理由是不同的。眼中只看見藍綠政黨紛爭的人,就會誤以為法理建國派只是為了反對中國國民黨而支持綠的;其實法理建國派是支持在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爭奪戰中最有贏面的本土政黨(目前是民進黨),我們並不是因為討厭中國國民黨而選擇民進黨,我們是了解清楚推動法理建國的步驟而採取這種策略。
我們必須在論述上說清楚,我們支持本土政黨並不是要它們去跟親中政黨、統派比較誰更愛中華民國。我們現在所做的,是要打造一個空間讓本土政黨可以放下中華民國、放下當初為了奪權所使用的政治話術,使成為中華民國政權執政者的本土政黨能有機會把真相告訴大家。法理建國派主要做的就是厚植建國土壤,必須要讓越來越多台灣人了解台澎法理地位的真相,才有辦法讓本土政黨有辦法說出真的聲音。
當本土派政黨說出實話(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終止代管自決建國)也能在中華民國政權中取得執政權的時候,就表示台澎建國的時機也趨近成熟。
這兩週的直播是要告訴大家「有效自決說」儘管不是真正具有國際法上意義的論述,但它對於建國目標的實現還是有它的價值在,只是法理建國派必須在過程中花許多心力來處理使用這個論述來奪權所產生負面作用跟障礙,並且告訴所有台澎人目前台澎還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我們需要推動建國。
台灣主權未定論反對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簡單駁斥 #1949無意識建國 Chih-Jung Huang 博士的留言】
在開始前,先請大家回顧一下5/22直播的重點整理,文章中有影片連結👉🏻 駁斥大錯特錯之 1949 無意識建國論 https://wp.me/pd1HGm-do
為什麼要單獨發一篇文章呢?
因為這位先生顯然執著地不放棄,那我就跟聖峰討論後來禮貌地回應吧(˶‾᷄ ⁻̫ ‾᷅˵)
開始♡👇🏻👇🏻👇🏻👇🏻👇🏻👇🏻👇🏻👇🏻👇🏻👇🏻
❌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一、 台灣1949年建國論:黃昭元教授在其2000年〈兩國論的憲法分析-憲法解釋的挑戰與突破〉的文章中(收錄於《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認為「一九四九年前後的中華民國如果都是國家,也應該是兩個不同的國家」。 換言之,他「傾向」認為1949年之後「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其實是一個新國家。】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前提是「如果都是國家」。但ROC政權就只是個能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政權而不是國家,所以沒有實質意義。
請 Chih-Jung Huang 先去跟黃昭元教授把他的本意弄清楚 ,不要恣意揣測黃昭元教授有支持你的 1949 無意識建國論。
憲法不具有國際法效力,也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說過了👉🏻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中華民國政權是建立政權,不是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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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王泰升教授在他2000年〈憲法的台灣化〉的文章中(亦收錄於《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則主張「自1949年年底之後,在台灣出現了一個事實上主權國家,並展開台灣繼受舊中國法的歷程」。 在這歷程中,「原屬中國憲法的『中華民國憲法』,於1949年年底之後,成為台灣這個新國家的憲法內容」。 】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又在講憲法(攤手)是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是有明確的定義的喔!一定要是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
王泰升教授的論點問題不在於憲法,而在於這個自1949年年底之後,在台灣出現的「事實上的主權國家」即使存在,也只會是沒有台澎主權的中國,不會是台灣。
因為台澎主權在 1952.4.28 以前仍舊屬於日本,因此這個所謂的「事實上的主權國家」的領土不會包括台澎。而如果這個「事實上的主權國家」所採用的憲法是《中華民國憲法》,那它就必須依據該憲法第4條的規定完成領土變更程序才能取得台澎主權。但顯然這個領土變更程序從未進行,因此,「假設」這個「事實上的主權國家」存在,其領土也不包含台澎。
而既然這個「事實上的主權國家」的領土不包括台澎,當然就不能跟台灣這個國家畫上等號。
延伸閱讀
👉🏻Q&A21國際法是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9042586461990/?d=n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7418639594760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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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 PS: 王泰升教授雖然在該文中說台灣於1949年成為一個「事實上國家」,但我個人則是認為若真要依照國際法,台灣在當時即已成為「法理上國家」。】
在國際法上沒有「事實獨立」這種政治詞彙,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一定要是只有法理獨立(de jure)。
嗯,你的認為只是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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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二、台灣1950年建國論:在陳春生教授2005年〈台灣的國家定位〉一文中(律師雜誌2005年11月號),他則主張蔣介石在1950年3月1日復行視事的同時,台灣成為一個新國家。 陳教授稱之為「台灣中華民國」,並認為此新國家雖號稱是「民國」,實則為台灣「蔣氏王朝」的「獨立王國」。】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首先,蔣介石是 1949 下野。
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以「因故不能視事」為由,讓副總統李宗仁代其行使職權,在法律上,蔣介石並沒有辭去總統職務。而且,由於在法律上他只是「因故」不能視事,所以只要這個「故」消失了,他就能夠繼續執行職務,此時,李宗仁的代總統身分就會解除,回復到副總統的身分。
在概念上,中華民國憲法第 49 條的「因故不能視事」中的「故」會包括諸如死亡、因病或因意外昏迷、心神喪失、因病無法處理政務、下落不明等等情形。其中有的「故」是無法恢復的,例如死亡。有的「故」則是有可能恢復的,如從昏迷中甦醒、恢復神智、疾病痊癒、尋獲身影等。
這裡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是,因為政治上遭遇抵制、眾叛親離算不算是「因故不能視事」中的「故」。如果算,則一旦原本反對他擔任總統的政治勢力消失或轉而支持他,「故」就會消失,他就可以「復行視事」。此時,原本代行總統職務的副總統就會回復到副總統的身分。
蔣介石 1949 引退跟中國內戰失利有很大的關係。後來又恢復總統職位,不代表就可以讓台灣成為一個新的國家,1950年台澎領土主權仍舊是屬於日本的,在《舊金山和約》生效1952.4.28台澎領土主權才歸屬未定,但至今都沒有建國。
陳春生教授的論點,最大的問題是:「在國際法上,建國的方式根本不包括一個之前因故下野的領導人重新行使職權。」
哪有某國政府領導人下野之後再恢復職權就建立另一個國家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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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三、 台灣1952年建國論:也有學者(略)主張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台灣才在法律上正式脫離日本,而在此同時台灣已經符合國家成立的所有要件,因而成為新國家。】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這個論點最大的問題有四個:
1. 當時並沒有台澎人主張建國,ROC政權領導人也沒有在當天主張建國。
2. 身為治理政權的ROC政權還在聯合國代表中國。
3. 所有的邦交國都是承認RO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
4. 而最大的問題,也是最根本的問題,就是所謂的國家必要特質的作用,並不是積極認定某個具備這四個特質的政治實體是國家,而是將未同時具備這四個特質的政治實體排除在主權國家之列。豬是四條腿的雜食性哺乳類動物,不表示有四條腿的雜食性哺乳類動物就是豬。
來補充一下:
《舊金山和約》在 1952年4月28日 生效,第2條領土主權第2款 b項:”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意即:「日本放棄對台澎所具有的權利名義(title),相關的一切權利(right),及一切的主張請求(claim)。」
日本放棄是一回事,在此同時並沒有寫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給誰。
仔細思考一下,二戰後去殖民化其實有兩個階段:
1. 殖民母國、主權國,放棄殖民地主權。
2. 第二階段領土上人民要決定自己的方向,看要建國,還是併入另一個獨立國家。所以台澎主權未定其實白話來說就是台澎人民什麼時候要來自決?
台灣人民根本沒意識到有第二階段。
釐清現狀是台澎地位未定,那台灣人要改變現況的方式,是真的針對台澎地位的問題在處理 嗎?之前台灣人說要從中華民國中獨立出來,但這主張基礎就不對了。
延伸閱讀:
👉🏻Q&A73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7788502712671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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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四、台灣1990年代建國論:陳隆志教授則提出了「有效自決論」,主張1990年代的民主化過程中,台灣人民已透過「有效自決」將台灣建立為一個新國家。 具體來說,採取此說的學者,則傾向用1991年第一次修憲或1996年第一次總統大選,當作台灣建國的時間點。】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陳隆志教授的論述我們回答過了。民主體制不是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國際間有許多不是民主體制的主權國家喔!
👉🏻Q&A56:台灣透過1996年直選總統建國了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68919438023278/?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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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五、我個人則是傾向台灣1949年建國論:在1949年12月9月,台灣有了中央政府,在此同時台灣已符合國際法上國家成立之所有要件(領土、人民、有效統治之中央政府、與他國交往之能力),因此台灣已在法律上脫離日本,成為一個新國家。 自1949年年底開始,台灣並非僅是「事實上國家」,而是已成為「法理上國家」。】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問題一樣出在所謂四個特質的內容及四特質的作用。
這位先生主張四個特質是所謂的「領土」是日本領土台澎及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等地、所謂的「人民」是具日本籍的台澎住民及中國難民、所謂的「中央政府」還在聯合國代表中國,、所謂的「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是在進行中國的邦交。
什麼叫做台灣已在法律上脫離日本?難道A國家的政府帶著兵帶著國民遷移到B國的領土上,就能直接讓他們停留的B國領土脫離B國,成為一個新國家?那如果當年ROC政權是流亡到日本東京,難道日本東京就在法律上脫離日本,成為一個新國家?
事實上是1949.12.7中華民國政權逃亡到(受盟軍指令軍事佔領代管日本領土的)台澎領土來,是不可能在這時候讓台澎領土就從主權母國日本中分離的。
法律上台澎領土主權是在1952.4.28《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放棄對台一切權利名義跟主張,這時候就成為歸屬未定的地方。沒有明確講台澎領土歸屬給哪個主權國家,因此台澎住民具有自決權可以來決定未來。
延伸閱讀: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具體建國步驟、行前具備條件以及終止代管自決建國後的工作 https://wp.me/pd1HGm-7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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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總之,不論要用1949、1950、1952、1991、1996年來當作台灣建國的時間點,在目前我們所處的2017年,台灣當然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國號或國名並非國家成立之要件,不論台灣使用什麼國號,都無損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國家地位。】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其實無論是哪個時間點,都沒有任何具體的證據足以證明台灣已經在那個時間點建國。
因為無論在哪個時間點,都沒有任何人主張「台灣在今天建國,台灣在今天成為主權獨立國家」。從中華民國政權至今都還以《開羅宣言》作為自己擁有台澎領土主權的根據可知,中華民國政權始終將自己定性為在國際法上由他國手中取得台澎領土主權的國家(中國)的政府,而非主張自己是台澎人民行使自決權建立的國家的政府,以及目前僅剩的那15個邦交國都只是在「一中」框架下承認RO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而非承認台灣是有別於中國的另一個主權國家可知,所謂的「台灣當然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台灣還沒建國,現在只有一個成天打著台灣的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自稱是主權獨立國家,但實際上只是沒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流亡政權的中華民國政權而已。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政權的中國本質一直存在:
https://www.facebook.com/hsfforformosa/posts/504423326868194?hc_location=ufi
👉🏻一中兩政權的影響: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320403992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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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位先生提及【在幾個禮拜前的「海內外台灣國是會議」,台大國際法教授姜皇池是持台灣在1952年建國的看法。 那他顯然是以舊金山和約生效的日期當成台灣建國的時間點。】
✅我們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回覆:
姜皇池教授明顯不認同 1949 無意識建國論,Chih-Jung Huang 先生為什麼要引姜皇池教授的論點呢?
請 Chih-Jung Huang 先生先去跟這幾位教授把說詞主張協調好,一看就相互矛盾呀!或作者並沒有定論只是推論的看法而已,這樣是無法成為支持 1949 無意識建國論的資料的喔!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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