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政府機關或行政人員、公務人員,懲處調查都在公務機關手上,時間的延宕、時間的拖延也是行政機關所造成,讓已經被 #監察院 調查有行政違法疏失的公務員,可以用時效消滅免於懲處嗎?這就是俗稱的官官相護啊!
此外,監察院依法調查,明明有三位監察委員調查,且經15位監察委員共同決議要求議處, #侯寬仁 檢察官還在報紙辯稱只有一位監察委員調查,是不合規定等等,這是 #公然毀謗監察機關,這應該也要適度處理。
依 #毒樹果實理論 違法的起訴書不可用來課稅
https://m.match.net.tw/mi/news/local/20210802/6016021
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5的網紅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議會開箱 】 第45集 #支持消防人員組工會 「未來我們消防隊員要加入工會,我都同意」局長承諾道。 在今天的消防局業務報告上,除了追蹤過去針對消防裝備、業務分工質詢,以及本次內政部規劃消防防疫津貼,我也特別就 #彰化喬友大樓大火案 ,想知道局長是否支持基層消防組工會。 儘管局長僅提到全國公...
公務人員懲處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佳瑋的立法院觀察日記
【釋字785號背後,被犧牲掉的公務人員權益】
🔥你不可不知道的徐國堯🔥
這兩星期,邱顯智、賴香伶、周春米、蔡易餘等各黨委員,不約而同在司法法制委員會,質詢了關於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包括超勤津貼的上限被鎖死在1萬7千元、補休無法換成加班費或是遞延、商調遭拒能否打行政訴訟等等問題,而這些問題,都指向去年一則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大的大法官解釋:釋字785號。
釋字785號是一則具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的爭議,認為權益遭到侵害,終於可以打行政訴訟,而不必老是循著保訓會「申訴、再申訴」的制度;此外,三年內應該針對輪班性質的公務機關人力,制定關於工時跟休息時間的框架性規範。
而這則革命性的大法官解釋,是前高雄市消防員徐國堯,犧牲了自己的公職所換來的。
2014年9月9日,他收到高雄市長陳菊簽下的免職令,離開消防工作。
高雄市消防局在兩個月內,一口氣對他記下2支大過、6支小過跟6支申誡,相當於42支申誡。徐國堯即使尋求保訓會的「申訴、再申訴」管道撤銷處分,最後還是剩下20支申誡,達到公務人員的免職標準(18支申誡)。
保訓會撤了12支申誡,高雄市消防局就立刻翻出陳年舊帳,再補上12支申誡,就是要補好、補滿,讓你無法翻身。
他難道是做了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
在長官眼裡,一切都要從2012年8月31日開始說起,徐國堯在高雄辦了台灣第一場以消防員為主體、爭取權益的遊行,揭露消防人力不足、工時過長的問題。
遊行過後,2013年,消防員成立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從此之後,徐國堯就過著被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惡意刁難的日子。
消防員肩負著消防打火、緊急救護的工作,早期甚至連救貓救狗撿鑰匙捕蜂捉蛇,所有機關不想做的民眾服務通通都由他們來承擔,承接弱勢民眾需求的第一哩路。
然而勤務大增、工時超長、設備老舊、消防衣不足卻是家常便飯,面對超高的殉職率以及不合理的工時(每月360-480小時不等),徐國堯挺身而出,卻被率先殺頭。
他被免職後,仍持續推動消防制度改革,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最終迎來釋字785號。然而這位吹哨者堅持衝撞體制的下場,卻是被消防局打壓至今無法復職。
現任高雄市長陳其邁,在2018、2020年都有承諾要處理徐國堯案,召開行政調查會,但何時市長要履行承諾?大家都在等待。
這幾年來,在保守的公務體系上,犧牲自己從而開啟革新之路的,不只有徐國堯一個人,在警界則有長髮男警葉繼元,在台鐵局則有春節依法休假,卻被懲處的201人,共計143支大過,史上最大規模的公務人員懲處案。
早期公務人員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循著申訴、再申訴的程序,接著才開放復審進而打行政訴訟,時至今日,小至申誡、大到免職、指名商調、曠職等等,終於都有了行政訴訟的機會。
讓我們記得這些犧牲自身公務職涯的先行者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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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處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字號(109年度判字第350號):
行政機關依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一)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為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第77條第1項所明定。另依同法第84條規定:「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3章第26條至第42條、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4項、第46條至第59條、第61條至第68條、第69條第1項、第70條、第71條第2項、第73條至第76條之復審程序規定。」是公務員權益保障事件之救濟途徑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二種不同程序。因公務員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程序,並未準用同法第72條第1項得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之規定,又我國先前行政訴訟司法實務上,向來受到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43號、第266號、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第338號等解釋意旨影響,認若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服公職權利之諸如記大過、記過處分、申誡懲處等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等意見之拘束。亦即就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如該行政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於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至於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亦未損害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之措施,核屬保障法第77條第1項所指之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即使該管理措施等實質上具有行政處分之
性質者亦然。
(二)嗣司法院於108年11月29日作成釋字第785號解釋,揭示「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並於解釋理由六闡釋:「……釋字第298號及第323號解釋部分,查該兩號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救濟之訴訟權保障釋示部分,均係因應解釋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於保障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陸續制定、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機關自應依相關規定及本解釋意旨,依法辦理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司法救濟事務……。」因此,於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法院即應依該解釋意旨為司法審查,而不
受先前解釋之拘束。
(三)按「年終考績以100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
- [ ] 等分數如左:……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丙等:60分以上,不70滿分。……」「嘉獎、記功或申誡、記過之標準,由各機關視業務情形自行訂定,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1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1分;……」分別為考績法第6條第1項、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項、第16條第1項所規定。桃園市政府依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附表一「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三、(一)(十二)分別規定:「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十二)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致生不良後果,情節輕微者。」
- [ ] 則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對所屬公務人員懲處申誡,對公務人員之考績、考績獎金、名譽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係屬侵害公務人員權益且具行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本院於司法院釋字第736號解釋公布後,參酌該解釋意旨所作成之108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關於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申誡懲處案〉決議意旨參照)。因此,申誡雖為行政機關之管理措施,惟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懲處 在 時代力量雲林縣議員 廖郁賢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議會開箱 】 第45集 #支持消防人員組工會
「未來我們消防隊員要加入工會,我都同意」局長承諾道。
在今天的消防局業務報告上,除了追蹤過去針對消防裝備、業務分工質詢,以及本次內政部規劃消防防疫津貼,我也特別就 #彰化喬友大樓大火案 ,想知道局長是否支持基層消防組工會。
儘管局長僅提到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早於6月4日時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隻字未提搶救消防員(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近期的表單連署,最後仍有正面回應 #同意縣內消防人員參與組工會行動。期許這段質詢影片,能讓更多縣內基層消防無後顧之憂地參與相關連署行動。
大家也許看過不少關於消防員組工會的討論,也有所疑慮擔憂,但這件事情其實沒這麼複雜,就只是基層想要一個公平對等,不用擔心被懲處、解僱的溝通管道。
台灣消防權益總是在遺憾發生後才能往前一步,已經有太多太多悲傷,需要有更多人一同關注、支持,讓我們一起以行動支持基層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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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詢事項 第二套消防衣褲、捕蜂捉蛇、消防防疫津貼
➡️【裝備-第二套消防衣褲】
自2019年11月(第二次定期會)起,在接受消防友人的建議後,開始追蹤本縣外勤消防員第二套衣褲的補充規劃。而在縣府編列預算與民間大力捐助下,截至109年底已經達到過半目標,共完成287組,尚缺91組,期許能在今年底全數達標,我會持續追蹤進度,也會確認最新的裝備分配原則。
➡️【業務-捕蜂捉蛇】
針對目前縣內捕蜂捉蛇的業務,雖然早在108年回歸農業處,但目前仍非全時段委外辦理。從消防局109年度業務報告提供資料,消防協助捕蜂仍有33件(1.4%),捉蛇434件(11.4%),雖然有減少,但仍是負擔。
下週農業處業務報告時,我也會跟處長要求,要主責研議「全時段委外辦理」,也希望局長可以代替消防弟兄發聲,讓這個業務儘早完全回歸農政單位。
➡️【防疫-消防員防疫津貼】
針對這次相關人員防疫津貼,內政部在5月22日已經提到會協助將「警消移民官等一線防疫人員津貼」送行政院審查。
局長也回答,目前縣府已經規劃提撥每一位消防人員8000元防疫津貼 ,日後若有送入議會審議辦理,我也會來積極作爭取。至於中央關於外勤消防協助載送防疫相關人員的津貼,如果確定定案,也請縣府儘速配合辦理,已勉勵我們辛苦的消防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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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也希望讓大家知道,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長期為消防權益努力,在這次喬友事件中,地方議員 吳韋達 彰化縣議員和團隊持續努力,為受害者及其家屬提供諮詢、協助印尼罹難者安排後事,也繼續追蹤釐清事故真相;
此外,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也在今日邀集黨內委員,並夥同民間團體,再次呼籲中央政府正視消防員組工會的訴求。這裡也希望借大家的手,讓我們一起以行動支持連署,做基層消防最大的後盾!
【連年殉職何時了?請國家開放消防員組工會,讓基層有自救的權利!】
🔺網路連署連結:https://forms.gle/AqU54V2zhxUqo54Y6
公務人員懲處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苗栗在這次的武漢肺炎疫情中確診數高居全國第四,其中京元電子的移工宿舍佔的比例最高,其富比一移工宿舍在三年前就已被我所檢舉,但縣府拖到三年後疫情大爆發後才對其進行相對積極的處分,讓人不免懷疑縣長徐耀昌是否因京元電子董事長李金恭及人力仲介業者盛華人力資源董事長林正庸與其私交甚篤,故對違法使用的移工宿舍輕輕放下?在疫情爆發後,我再度要求縣府檢討移工宿舍問題,讓縣長徐耀昌在縣務會議時不滿工商處長黃智群「頂不住議員壓力」,才在第三次處分時去嚴格執行公權力,而飆罵近二十分鐘,並大嗆「你準備記過降調」、「送考紀委員會」。
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天經地義,我雖不滿縣府在三年前未積極處理違法宿舍問題,但主管機關亡羊補牢也是必要之作為,對於縣長因私交而施加壓力予公務人員,甚至要將其降調懲處,讓公務人員受到如此委屈,實在是「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縣長這種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心態實在讓人無法接受及不滿。
公務人員懲處 在 吳志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私菸案 監察院可以管
監察法第26條讓監察委員擁有主動調查案件的權力,調閱資料、製作筆錄,享有完整權限。私菸案事關公務人員廉能,但監察院以偵查不公開為理由推託,未對涉案公務人員與單位,進行懲處、糾舉、彈劾、糾正。志揚質詢監察院傅秘書長,要求積極執行監督、監察職責。
監察院應該知道,司法責任與行政責任可以分開調查,不用凡事等法院判決❗
#監察院不管要誰管?
公務人員懲處 在 09年6月18日令規定了合理的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110.3.2 公務人員考績小常識 啥!10年前犯了小小錯誤,當時機關明明說自我檢討不必懲處,可最近卻翻舊帳說要懲處?! 為避免涉有違失的公務人員應否懲處長期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