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待重新調查的應華炒股案」
監察院去年調查石木欽案時,查出審、檢、調、警人員與商人翁茂鍾有不當接觸,日前法務部表示將重啟調查翁所涉及的四大刑事案件,即「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應華炒股案」等4案,前兩案承辦人員依目前的調查可知,與襯衫飲宴團成員有關。
而最後一案,翁涉及「#應華炒股案」,更是疑點重重。
翁在此案與他的特助、共謀炒作股票的麗天投資顧問董事長蔡漢凱,聯手拉抬炒作應華股票,被台中地檢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71條第2項起訴(犯罪所得超過一億元),一審台中地院判刑8年。二審台中高分院仍然維持原判。
誰是蔡漢凱?自稱「臥底小蔡」的他,原本是調查局的調查官,2001年離職後,開始配合「古董張」張世傑炒作多檔股票。對於應華炒股案,他也有一套說法,一併提供參考。
http://www.i-undercover.com/2013/07/371-4000.html
回到案件本身。這個案子上訴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犯罪事實部分的認定沒有問題。至於犯罪所得到底有沒有超過一億元,這個計算的標準有疑義,因此發回更審。
案件再度回到台中高分院,這時候,法院突然就證券交易法炒股的部分,改判無罪,#只判處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台中高分院的主要理由是,翁應該沒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只是為了籌措資金清償債務。我們來看看判決怎麼說:
「顯見被告翁茂鍾、王嘉賓委託被告蔡漢凱出售該集團持有之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確係為在短期內籌措資金清償債務。
是被告王嘉賓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及被告翁茂鍾於原審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然其等既同時供述係為於短期內籌措資金而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之主觀意圖,即難認其等所為認罪表示,與前開本款犯罪之主觀上之構成要件相符,而成立犯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1 年重金上更(一)字第 32 號刑事判決)
因此,即便翁跟他的特助,曾經在原審有認罪的表示,法院在更一審,#竟然判處無罪。
接下來的發展更加詭譎了。
這是一個檢方以重罪起訴的案件(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審、二審都判有罪(8年),到了更一審改判無罪,#台中高分檢居然對此案並沒有上訴!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上,這恐怕是相當罕見的情況。
眾所皆知,不論大案小案都上訴到底,這是檢方一貫的態度。即便連眾所矚目的冤錯案獲得無罪平反(如后豐大橋案),檢察官尚且上訴。在應華炒股案,#檢察官竟然自動放棄上訴,實在非比尋常。
到了2019年4月,監察院接獲署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法官們」匿名檢舉。
檢舉函說,最高法院發回後:「翁茂鍾不斷透過台中高分院同事向承辦法官關說,稱其與石木欽多年好友,炒股案發回更審是長官在最高法院服務時的精心傑作。」
「台中高分院法官法官審理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翁茂鍾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時,罔顧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4706號判決,完全認同原審之犯罪事實,僅對犯罪所得計算方式有不同見解而發回稱審,竟於2014年5月21日將原判決認定之炒股罪撤銷,改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輕判4個月結案,判決太荒唐,為百分百的司法弊案。」
「更可疑的是台中高分檢檢察官亦未主動上訴,致該案確定,可能是檢察官受賄或受上級關說的司法弊案。希望監委一併詳查,以免由媒體揭發而使審判機關蒙羞。」
當時承辦的高鳳仙委員調查後,認為查無不法,未獲監察院通過,目前案件還躺在監察院業務處,#尚待新任監委重新調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124/QJKGX72TKZHGHBR2MB6CUBB35U/
疑點重重的「應華炒股案」,最高檢察署已經表示會重啟調查。
但是,把調查報告列為密件的高檢署,真的能徹查此案嗎?我會強力要求法務部,#務必給全民一個清楚的交代。
「偽造有價證券構成要件」的推薦目錄:
偽造有價證券構成要件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普時間}
[全文錄]
By 一起讀判決: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什麼?>
最近,國安私菸案中,許多人提到走私。目前法律中,唯一以「走私」為名的法律是「懲治走私條例」,今天的一分鐘法律教室,我們來談談這部法律禁止什麼。
1️⃣立法的目的與處罰
懲治走私條例是處罰私運管制物品或應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由行政院公告「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在公告範圍內屬於管制物品,不能私運進口、出口,否則就有刑事責任。此外,運送、銷售或藏匿違法進出口的走私物品,也會有刑事責任。
2️⃣釋字680號解釋
和懲治走私條例相關的解釋出現在99年的釋字680號。
懲治走私條例禁止進出口管制物品,這個管制物品卻是由行政機關公告的,構成要件授權給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補充,屬於空白刑法。
就此,大法官認為,以委任立法之方式,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以為法律之補充,雖然是憲法所允許的。但是,就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還是要具體明確,這樣才會符合授權明確性以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在101年的修法後,懲治走私條例列出五款原則,來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
3️⃣「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有哪些?
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佈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最近一次修正在101年,區分為管制「進出口」跟「進口」,包括:
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二、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4️⃣「菸」,在不在管制物品範圍?
目前行政院公告的「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並沒有包括菸。
菸、酒、捲菸在92年被排除在管制物品範圍。這可能是因為91年開始實施的菸酒管理法,已經將私菸、私酒的進口加以管制,不需要再以懲治走私條例加以處理的關係。
不過,在92年修正之前,菸、酒、捲菸紙完稅價格超過10萬元或重量超過1000公斤,是屬於管制進口物品,在懲治走私條例管制處罰的範圍。
下一次,我們再來談一下,菸酒管理法是怎麼管制私菸跟私酒的。
最後,這篇文章只在介紹懲治走私條例,其他法規不在本文範圍,偵查中案件事實未明,也無意談論國安私菸案可能構成或不構成什麼罪名。
#懲治走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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