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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車資料:車主親簽讓渡書+行照正本+大牌x2+車主證件影本+鑰匙x1. 牌照狀況:無註銷可保險可驗車. 賞車地點:台中市… ... 車輛型式: BMW 535. 車況漂亮 ❗️ 水噹噹. ... <看更多>
車輛讓渡書效力 在 Re: [發問] 權利車處理的流程- 看板TPC_Police 的推薦與評價
您好 我不是警察但是研究權利車已久 僅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結論是 不建議放行
首先銀行可以拖車通常是因為銀行對那台車有「動產抵押權」
這是一種只要經過登記就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的物權(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
銀行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取車,這個部分可以參考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
之所以可以逕行取車是因為動產抵押的標的物是動產,不是不動產
因此要找到標地物本身就很困難,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的程序是
強制執行法的特別規定要優先適用
至於當鋪
首先當鋪的抵押權是營業質權(請參考民法第899-2條)
營業質權必須以占有為要件 所以通常當鋪免留車是不能成立質權的
你說的這台車在停車場內,顯然是當初借錢就沒有移轉占有給當鋪
所以當鋪對這台車並沒有可以優先受償的物權存在 當然不可能對抗任何第三人
當鋪拿出的那些契約書,只有具備普通債權效力,基於債之相對性只可以對抗
契約相對人也就是車主,沒有辦法叫第三人把車交出來
若你把車子發還給當鋪,萬一這台車上面有動產抵押權
等於變相使 僅具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於動產抵押權人(物權人)受償
不合理的地方顯而易見
再者,另外一種有權領車的人叫做「所有權人」(通常是行照上登記名義人,但有例外)
當鋪因為當初「免留車」,所以不符合當鋪業法的收當規定
那當然就沒辦法主張當鋪業法第15條取得該車所有權(流當)
其他參考資料可以參閱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24期
吳家慶(警大教授)
《「權利車」交易法律關係之探討--兼論車輛移置保管與發還相關民事法律問題》
吳佩玲(現任桃園地院法官)
《營業質與汽車融資法律關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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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原PO若你有看到 可以來信給我 我教你如果遇到硬要盧的
保證對方當鋪聽到會嚇死(保證合法,其實我已經在我的內文裡有說了)
但是我覺得到底放行或者不放行哪一個對警察來說比較好 可能還可以討論
你說警察沒有什麼權利去跟停車場說不放行
那請問警察有什麼權利叫停車場放行
不放行是不作為
放行是作為
今天原po的案例是是當鋪來請求把車子交出來
當鋪有什麼權利可以這樣做?
還是說站在警察的立場今天隨便一個人出來說那台車他有權利警察都放行?
假設這台車的實際所有權人不是當鋪 而是另外的第三人怎麼辦
我所引的警大教授文章裡面有提到亂發車導致國賠的案件
事實上權利車的所有權歸屬關係相當複雜
這不是一般警察可以判斷的 這正好是你所說的是法官的任務
你選擇放行不就等於你認可當鋪業者的權利了嗎?
所以不放行 我認為是比較保護警察的做法
通常權利車就是他已經跟銀行借錢(設定動產擔保)
然後又去跟當鋪借錢
可是有一些當鋪免留車 造成跟第一件當鋪借錢之後又去跟第二間當鋪借
那這樣第一間當鋪跟第二間當鋪可能都有所謂的契約書(讓渡書)存在
請問誰可以領車??
又或者跟第一間當鋪免留車之後,他把這台車賣給另外第三人
此時依據民法動產所有權移轉的規定(761條)即使沒辦理過戶 該第三人已經取得所有權
你把車子發給當鋪 第三人若對警察提告反而是有機會成立的
所以以原po所提到的個案來說 不要放行反而是比較安全的做法
我打那麼多其實也是在呼應所謂的「民事不介入」不放行=不介入
放行了等於實際上改變了該動產的占有狀態
但實務非常少 而且這樣做對當鋪業者也不一定是好事 分析如下:
第一點:利息的問題
跟當鋪借錢的利息比較高,這也是當鋪業法特別保障的
當鋪業可以合法收到30%利息(當鋪業法§11條II)
一般的貸款公司適用民法,前陣子民法§205修法降到只有16%
所以一般而言,假設有一個人有一台車,他現在有資金需求會先去跟利息較低的
銀行或者車貸公司借錢,不會直接來跟當鋪借錢,因為當鋪利息比較高(實際上都超過30%)
第二點:當鋪業清算義務的問題
民法不管流抵契約(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還是流質契約
債權人都負有清算義務(民法§873-1第2項參照)
但是當鋪業者不用負擔清算義務
白話一點,我國法允許當鋪業者可以「小吃大」
例如債權金額只有10萬,抵押物價值30萬
適用一般民法的,要將超過10萬的部分返還給債務人
但是當鋪業者不用,這就是營業質權最大的優勢之一
當鋪業者要想有這種優勢,必須要依據「當鋪業法」收當
也就是要成立營業質權,而不能成立動產抵押權
假設成立動產抵押權,就有可能要負清算義務,而且也無法適用當鋪業法的優惠利息
所以雖然當鋪業者可以設定動產抵押權,但是當鋪業者不一定會這樣做
而且動產抵押權,當鋪沒有取得占有,到時候當鋪業者要找車又變成另外一個困難
第三點:通常輪不到當鋪業者設定動產抵押權
不好意思,第三點應該放在第一點之後說明
一個人有資金需求,依據我第一點說明,會先去跟車貸公司借
設定不用移轉占有的動產抵押權
之後才會來找當鋪(其實就是第二胎),這才是常態
依據我所知(這點其實我不是很確定) 動產抵押權不能像不動產一樣
隨便就可以設定第二順位的抵押權,好像要同一個債權人才可以
我也從來沒看過汽車有第二順位的抵押權存在過
而且通常這種車貸第一胎很多都會超額貸款,第二胎就算能設定也沒屁用
結論就是通常輪不到當鋪設定,這些權利車來跟當鋪借錢之前
早就有動產抵押權設定,這也就是為啥會變成權利車的原因
當然也不排除有一些人信用真的爛到不行,連車貸公司也不願借他
那就有可能變成當鋪業者設定動產抵押權(但又要考慮第二點的問題)
汽車融資的態樣其實頗複雜的,各種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恕無法一一列舉討論
希望以上有回答到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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