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為96年之裁定,尚待法律高手協助確認交通部107年6月11日交釋字第1070013850號函之意旨:不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 ... ... <看更多>
「交通部107年6月21日函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上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的推薦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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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107年6月21日函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上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 在 靠北違規1551 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 的推薦與評價
惟在執法取締上,按交通部107年6月21日函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原則上仍宜以標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始為明確。 ... <看更多>